针对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部分子系统项目数据不准确、运行不稳定,个别地方“重建设、轻应用,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平台的作用,日前,山东省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和数据应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加大监测数据应用力度、加强组织领导4个方面,进一步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质量水平,建设“数据可靠、运行稳定、应用高效”的节能监测平台。
在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意见》强调,一是严把工程开工关。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文件必须包含节能监测系统设计内容,未包含节能监测系统或者监测系统设计内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二是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监测系统施工企业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审查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节能专项审查认定,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把《山东省建筑能耗数据传输核验表(子系统)》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节能认定的必备资料,把技术交接培训作为监测系统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三是加强技术产品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计量表具、数据采集器和监测系统软件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立技术产品推广和清退机制,确保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质量。
在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方面
《意见》指出,一是要提升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今年年底前,对已经建成运行的监测子系统进行集中梳理核查,对存在问题的,特别是建筑基本信息不准确、能耗分项不正确、监测对象和范围不完整,以及器具质量性能差、软件功能不完善的工程项目,统一组织进行整改,确保存量质量。二是加强能耗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运行维护。建立技术档案和信息台账。建筑物节能监测子系统采集数据的大数审核每月应不少于4次,发现错误或负载配电线路变更时应采取必要的更正措施。三是加强数据中心维护。定期检查网络是否正常、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每24小时对数据进行增量备份,每周进行完全备份,定期使用离线存储介质进行备份存档,并应在线保存近5年的能耗数据。大数审核每年不应少于2次,发现错误或负载配电线路变更时应采取必要的更正措施。四是建立实施月考核制度。从2015年7月开始,省数据中心向市数据中心和省有关单位通报月度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传输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各市(单位)要及时组织整改。五是建立健全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规范完善信息使用和发布分级审查制度,从事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监测建筑和用能单位信息。未经建筑用能单位允许,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存储能耗监测数据。未经批准,各级监测平台运维管理人员不得对外使用和发布监测数据信息。
在加大监测数据应用力度方面
《意见》要求,一是建立实施年度能耗情况报告制度。2015年开始,省数据中心于次年3月底前编报上年度全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情况总结分析报告;各市数据中心要编写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情况报告,经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2016年开始,各市数据中心要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监测建筑业主或使用单位出具建筑能耗监测报告表,每年3月底前向本地区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出具上年度建筑节能诊断报告。二是建立实施能耗信息公示制度。2016年开始,各市要分步公示建筑能耗信息,发布不同类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人均能耗等信息,采取不同形式公示建筑能耗信息,适时公布高能耗建筑和高能效建筑名单。三是拓展监测平台应用领域。研究拓展监测数据在节能量核定、节能量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领域的应用。要求各市加快研究确定本地区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指标和高能效指标,积极推进能耗对标,并应于2015年底前确定本地区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能指标,2016年10月底前确定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医院建筑等公共建筑用能指标。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
《意见》指出,一是加强督导考核。从2015年起,将监测数据是否准确稳定传输、监测栋数是否稳定增长列入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运维更新补助资金的依据。从2015年7月起,将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全省建筑节能月调度、月考核内容。二是加强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别拒不安装节能监测系统、擅自损坏节能监测系统和不按规定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业主或使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三是健全管理机构。各级监测平台要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制度,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提高人员素质,切实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咨询、数据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