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举办的“第六届地坛论坛”上,政策所所长王毅对记者表示,京津冀一体化对区域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带来了非常好的机遇,但首先应在解决立法机制的前提下,建立区域内的环境和气候变化综合管理体系。“如果没有法制的安排,碳排放就没有办法落实。”
碳交易是《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排减,以国际公法作为依据的温室气体排减量交易。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被称为“碳市场”。
目前,中国正在积极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并向国际社会承诺未来减少排放量。此前出台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则(2014-2020年)》显示,政府将确保实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
王毅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很多新的提法,包括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应该说,用市场的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毫无疑问。但是,实际上在创造新兴市场来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其实很多市场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参照,比如说水权市场、排污权市场,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他认为,环境问题与环境建设不同,因为碳交易市场是区域性的市场,不容易形成全国或者全球性市场。“目前来讲,比较成功地利用新兴的环境要素市场来解决环境问题的,大概只有美国的二氧化硫交易市场,除此之外我们没有类似案例。从全球来讲,经验还是有限的。”王毅说。
王毅认为,碳交易市场和其他的水权市场等新兴的环境要素市场,实际上是一个人为制造的市场,配额的分配都是靠人为制定的一些政策制度。“所以制度建设就在人为的新兴环境要素市场当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你的制度怎么去安排,可能会影响交易的规则,从而影响最后的结果。”
然而现实情况是,对于碳市场而言,目前存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不足的问题。因为二氧化碳在中国并不属污染物,不适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目前与碳市场相关的,仅仅只有一个《碳排放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这个暂行办法不超过5000字,不可能保障一个新兴市场的良性运作。”王毅指出,相关政府官员曾提出,2016年要形成全国性的碳市场,但在制度建设健全之前,很快推动全国性的碳市场不会带来非常好的结果。
一体化下的机遇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王毅认为,这实际上给建立区域性的碳市场提供了非常好的机遇。
“区域性的碳市场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探索。也许下一步,碳市场发展当中一个过渡的阶段就是区域性碳市场的建立。”王毅指出,二氧化碳主要来自化石能源的燃烧,对于区域性雾霾污染,很大程度上也都源自于化石燃料,或来自煤炭的煤电,或来自石油或天然气所产生的汽车排放,因此,区域性的雾霾污染,至少和碳排放大体上是同根同源的。这样就能带来问题解决方式的协同效益。这种协同,既有物理意义上的协同,还有一些制度方面的协同,“这种协同包括标准的协同、立法的协同、协调机制的协同等等”。
王毅特别指出,区域性协同机制的建立,同样需要强制性的制度安排。2013年“大气十条”提出来要建立区域的协作机制。201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指出,要建立区域性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但从过去的历史来看,这种区域性的协调机制基本上都不太成功。很多地区性的机制,包括长三角、珠三角这种区域的大气污染的协调机制,基本上也是没有可操作的途径,为什么呢?因为它没有强制的法律约束。所谓的会商、协调机制,所谓的大气联防联控,根本没有办法落到实处。”王毅说。
从区域性向全国性市场的过渡
但不管如何,在京津冀一体化已成大势所趋的当下,如何实现区域的碳交易市场、控制碳排放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此,王毅认为,必须建立区域的环境和气候联合的管理体系。首先,这个综合体系需要通过立法的机制为其提供其严格、可行的制度安排。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近日将进入二审,该法案已规定要建立对区域污染物进行联合防治的协调机制。那么这个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就需要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当中,有更明确的制度化、程序化的安排。“要是没有这种安排,我们就不可能使这种所谓的大气污染的联合协调机制落实,包括控制碳排放就没有办法落实。”
其次,应当考虑建立区域性的环境保护综合的管理机构,来综合处理碳排放、气候变化等相关事宜。目前,在全国建立所谓的资源环境大部制可能毕竟困难,但在京津冀这种区域性的环境问题上,可以考虑形成一个更加综合的管理机构。只有这种管理机构,才可能真正起到这种协调的作用。
“第三个核心内容,我认为区域之间一体化的行动规划,必须要落实到交通和环保等方面。”王毅说。
王毅还指出,建立区域的环境和气候联合的管理体系,还需要很好的政策支持,譬如如何在区域内建立比较好的融资机制来支撑。
“当然,实现京津冀一体化的治理,还需要科技创新,包括怎么样利用‘互联网+’、智能技术,与环境保护技术等更好地协同起来,建立从检测到评估到治理的一体化技术手段。”王毅说。
在碳市场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王毅特别指出,光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不够的,未来还需要建立对整个碳资产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包括碳配额分配、拍卖制度、碳资产的会计、审计、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