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保部通知,云南为环保部先行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7个省(市)之一,目的就是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同时也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即日起,省环保厅将开展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并本着“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将认定工作常态化。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等大背景下,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
因此,云南省将放宽准入条件,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活动。同时,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比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测业务。
环保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另外,也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也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旦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