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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倒计时 火电企业又临一关

   2015-07-14 中国电力网1960
核心提示: 国务院法制办6月上旬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了“费改税”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国务院法制办6月上旬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了“费改税”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如果立法进程一切顺利,再过一两年,中国企业就会被开征一项新税——环保税。

国务院法制办6月上旬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了“费改税”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同时,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据悉,在7月9日结束征求意见之前,国务院法制办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组成联合调查组,急赴甘肃省进行实地调研。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排污收费管理处处长杨子江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表示,考虑到“费改税”后,中西部地区基层环保部门的财政经费比较紧张,多部委已达成共识,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基层正常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环保成本上升

浙江某地级市生猪养殖行业协会负责人何永东(化名),最近忙着给市政府“做工作”——生猪养殖是“菜篮子工程”,养猪成本直接关系肉价,上调排污费让他的养猪场有点吃不消。

浙江省2014年2月就将水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从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

当然,这对何永东来说也有好的一面: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今后纳税人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这其中就包括生猪养殖业。

不过,征求意见稿还强调,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杨子江说,排污费作为一项行政收费,弹性过大,存在人情收费和协商收费。“费改税”后必须增加税收刚性。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忠梅提醒说,将排污费直接平移到环保税,但各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差距很大。

环保税一旦征收,受影响最典型的就是火电企业。根据征求意见稿,环保税的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坦言,火电企业压力不小。“火电厂污染物治理边际成本已经上升到几十元到上百元。”王志轩说。

除了部分行业减排成本的不断上升,新增税收与监管成本权衡的争议不断加大。王志轩表示,按达标排放的要求,火电厂三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加起来,收税一年不到50亿元。“这50亿元中还要覆盖掉达标排放的监测费用。”他说。

根据征求意见稿,过去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的排污费征管模式,将改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环保税征管模式。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会导致监管成本上升。

浙江省某地级市环保局负责排污费征管官员告诉经济观察报,在新税制下,环保部门移交出去的只是第一道的申报以及最后一道的征收,这两道手续本来工作量就不多,最重要、最繁杂的审定、核定环节依然留在环保部门了,两部门之间协调成本一下子增加很多。

“环保部门要把自己的利益尾巴割掉。”杨子江透露,环保部希望,今后环保税就由税务部门独立征收,别再把环保部门扯进来了,因为这会使环保部门依然对应纳税额说了算,导致税费弹性依然存在,缺乏法律刚性。他建议,环保部只需监督企业依法申报排污数据,并与税务部门数据共享;日后如果发现数据异常,税务部门可以联合环保部门展开税收稽查。

忧心乱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在此前的一份关于环保税的说明文件中表示,为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当应税额跟排放标准挂钩,浙江百瑞印染董事长马恩东变得忧心忡忡。本地一些印染企业达标排放状况不容乐观,由此导致被加倍征收排污费;随着“费改税”实施,这些企业的负担还有可能进一步加重。

为了实现达标,马恩东说,百瑞印染的环保技改投入达到近两千万元,每年还要交排污费四五百万元。

浙江一家医药上市公司的环保负责人担心的是,环保部门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对于超标排放认定,有的地区取的是24小时平均值,有的地区取的是瞬时值。“如果把国家标准当作100,我们排放的平均值都在80以下,但可能有个别时期会达到105,环保部门就发应急短信过来,说我们超标了。”他说,“如果环保部门按照这个标准对企业加倍征税,企业是受不了的。”

然而,要压缩地方税费征管的自由裁量空间,并不容易。生态文明建设的艰巨任务和紧张的环保执法经费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

安徽省某地一名环保局干部就坦言,当前环保部门的排污费、罚款都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部上交财政。排污费中,10%交国家、15%交省里,余下的75%留在地方。对县一级来说,收多少排污费,财政就安排多少环保行政经费。这就很可能造成,个别省份的环保部门知道排污费的地方留成比例不高,就少收费、多罚款,有的地方罚款额接近排污收费的二分之一,罚得多,地方财政可能还有奖励。

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杨朝霞提醒说,如果不能解决排污“费改税”后环保部门的经费缺口,可能倒逼环保部门滥用罚款手段——由于今年施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计罚”实施规则并不明确,环保部门有可能明知企业依然超标排放而故意不实施复查,“放水养鱼”,拖个十几二十天,最后对企业处以“天价罚款”。

但杨子江认为,在“费改税”后,不排除中西部地区个别基层环保部门接不上茬。但这毕竟是少数,而且当地也会在下半年调整预算时,为环保部门追加预算。

经济观察报从天津市环保局了解到,该局近日致函环保部办公厅,建议《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环保税收的使用安排,参照排污费收入的使用安排,专项用于环保领域,且允许部分用于环保部门的经费保障。

费改税方向不变

“印染行业经济效益好的时候,企业可以边投入产能、边环保整治;现在,企业一边在补环保欠账,一边又要面临出口市场萎缩、融资环境恶化等问题。”马恩东说,全行业正面临环保和经济的双重压力。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5月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0.6%,增速比4月放缓2个百分点。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建议,任何经济政策的实施都要掌握窗口期。就算《环境保护税法》今年内通过,也可以给一个实施前的准备期。但他强调,制定环境税费政策,把企业的承受能力作为一个标准,有悖于“污染者付费原则”——企业就算排放达标了,但仍然会造成污染外部不经济性或者污染外部成本,因此照样要收取税费。

这样的应急式收税(费),在33年前排污收费制度出台前后,就出现过。

1982年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筹集污染治理经费。随着环境经济学在中国兴起,排污费逐步被赋予“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收费正当性。而今,部分官员和专家希望通过“费改税”实现税费征收的法定化,通过对偷漏税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避免税(费)源流失。

据透露,2014年全国排污费实际缴入国库194亿元。王金南说,理想的环境税状态是,一旦环境税实施后,随着污染物减排力度加大和环境税率提高,环境税的税收收入最后趋向为零,这正是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入越来越少的原因。从这点看,环境税必须是一种行为税,并保持足够高的税率。

但杨朝霞认为,如果把“费改税”后的环境税仍直接挂钩环保经费,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之间就会成为“猫鼠关系”——猫要靠老鼠养着:老鼠太多,主人就会处罚猫;老鼠太少甚至灭绝,猫就会饿死。

杨子江强调,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还不一定是最终版本,预计今年底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尽管各方仍有一定分歧,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的大方向不会变。”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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