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质量水平,山东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和数据应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全省将严把工程开工关,设计文件不含节能监测系统,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此外,节能监测数据情况会纳入节能考核,作为核定补助资金依据。
新建项目须包含节能监测系统 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严把工程开工关和质量竣工验收关。”根据《意见》要求,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文件必须包含节能监测系统设计内容,对于不包含节能监测系统或者监测系统设计内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将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竣工后,如果审查达不到相关标准,将不予通过节能专项审查认定,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监测数据情况将纳入节能考核 作为补助依据
根据《意见》,山东将建立实施年度能耗情况报告制度。从2016年开始,全省17市数据中心要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监测建筑业主或使用单位出具建筑能耗监测报告表,每年3月底前向本地区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出具上年度建筑节能诊断报告。
从2016年起,全省将建立实施能耗信息公示制度。从2016年开始,17地市需公示建筑能耗信息,发布不同类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人均能耗等信息,采取不同形式在媒体公示建筑能耗信息,适时公布高能耗建筑和高能效建筑名单。
“《意见》特别强调,从2015年起,将监测数据有关情况列入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补助资金的依据。”省住建厅工作人员介绍说,监测数据是否准确稳定传输、监测栋数是否稳定增长都将列入考核。此外,为加强督导考核,自2015年7月起,将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全省建筑节能月调度、月考核内容。
对于拒不安装节能监测系统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意见》明确,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同时,擅自损坏节能监测系统行为,也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
省住建厅出台的《意见》明确要求,为保证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降低成本,一个地市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应选择一家专业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