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出台《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方案明确,环保“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取得最高成绩和效果即环境绩效最高的产品。
环保“领跑者”制度不同以往。以前,我国环境管理的主要模式是底线约束。如果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做得不好,可能要面临被处罚、停产甚至关门。“领跑者”制度则是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表彰先进、政策鼓励、提升标准,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制定环保“领跑者”指标、发布“领跑者”名单、对“领跑者”给予政策激励,意在在社会上树立环保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向“领跑者”学习,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对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促进环境绩效持续改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多方面的正面引导效应。
对于企业来说。首先,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将激励企业源头治理,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成为环境绩效的“领跑者”。这与传统的污染物治理思路不同。实施方案明确,主要是面向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污染源头削减,选择那些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产品及环境标准完善、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然后逐步扩展到其他产品。
其次,环保“领跑者”将成为我国环保新标杆。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给予环保“领跑者”荣誉奖励和适当政策支持,为“领跑者”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通过表彰先进、政策鼓励的方式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向环保“领跑者”学习,环保“领跑者”将成为环保新标杆。
第三,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将倒逼落后企业实行绿色发展。如果国家能对标杆企业——环保“领跑者”在融资、税收以及项目建设上给予优惠和支持,对落后工艺无疑是一种打击,将倒逼落后企业转向绿色发展,现实遇到的一些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例如,生产同一产品,有的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污染小但成本较高,而有的企业采用落后、低成本的高污染工艺,污染大但成本较低,显然这对前者是不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提高企业绿色发展的积极性。
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将促使强化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约束自身行为、建立完善环保管理体系、实现清洁文明生产、挖掘环保潜能,促进企业主动参与节能减排、促进环境持续改善、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对企业开展环保对标、持续改进将起到积极作用。
对于消费者来说。环保“领跑者”将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消费者期盼绿色环境下的绿色生活,期盼能使用绿色企业生产的环保产品。消费者手中的钱将变成一张张绿色选票,认可哪家企业是绿色企业,就会选购哪家企业的产品,这不仅是消费者对企业环保的认可,也是对企业绿色发展的认可。可以预期,环保“领跑者”的产品,一定会成为消费者的不二选择。
此外,国外的实践经验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根据方案,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以企业自愿为前提。环境自愿协议作为一种新的环境保护自愿手段,在国外正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从美国的“能源之星”、“绿光项目”、日本的能效“领跑者”制度等取得的良好效果来看,环境自愿协议手段可以改变传统环境治理中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变环境管理中政府与企业的对立关系为协作共赢关系。
我们应借鉴国际上鼓励型环境管理政策的先进理念,在加强环境执法的同时,鼓励激励行业内环境保护“领跑者”企业,从而刺激其他企业向标杆企业看齐,加大对高污染产品的淘汰力度,推动工业环境保护绩效持续提升,使之成为引领环境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持续改进的主要推动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