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从此,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首次有了“浙江标准”。
确定7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水环境功能重要区执行一级标准
随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将迅速增加,预计到2017年,浙江省将新增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全面治理村8209个,扩面改造村12968个。面对快速增长的处理设施,亟需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体系以提升设施治理效果。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来源、水质特征等,《标准》确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等7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泊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执行较高的一级标准,其他地区执行二级标准。
浙江省环保厅科技合作处李处长告诉浙江在线记者,《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行为进行了指导和规范。他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目前并无国家标准,之前也鲜有省份对此制定标准,对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浙江走在了前面。”
这个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性
农家乐污水排放被重点关注
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冲厕、炊事、洗衣、洗澡等活动产生的污水。与一些参照性标准不同,该标准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强制性,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将按照此标准实施。
“对于不按规定排放,超标排放的行为环保部门将会责令限期整改,具体的实施办法将在该《标准》推进实施时逐步完善。”李处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