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下达第二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0亿元,助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24亿元连同省级第二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亿元,共计30亿元,已于近日全部分配下达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在本次资金分配下达方面,河北省遵循了突出重点、因素分配、因地制宜、统筹使用、绩效导向的原则。除安排1亿元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补助外,其余根据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所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全部切块下达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由市县政府在确保完成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散煤替代、燃煤锅炉改造、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拔烟囱(燃煤锅炉淘汰)以及黄标车淘汰等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基础上,统筹用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2015年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中的相关工作,并承担大气污染防治与资金管理使用主体责任。
为确保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快、使用效果好,河北省提出,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今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提出细化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时间的具体方案。省大气办、省财政厅将重点加强对资金分配后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并建立资金管理使用月统计、季通报制度。对支出进度排名靠后或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县,严格落实制度约定和责任追究,并采取纠正、通报、约谈、资金收回等措施。
同时,河北省将建立大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县每年运用科学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大气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资金支出进度、绩效评价报告和月度统计报表等情况,将作为今后大气资金分配、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