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所创立的环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从当初的小环保推进到大环保理念,努力推动公、检、法与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资源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对于继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昆明中院认为还有诸多工作亟待推进,还有诸多瓶颈亟待破解。制度创新推动大环保理念 昆明环保利剑直指要害
“如果把环保审判比喻为宝刀利剑,那么它杀伐决断了多少件案件并非关键所在,我最看重的是,它是否刀刀都戳中要害处。通过这把利剑,唤醒公民的环保意识,人人都为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鼓与呼。”昆明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向红认为,“一方面我们在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卓有成效,社会效果凸显;另一方面我们后劲不足,面临挑战太多,在机制完善、发挥效能、知识储备以及人才储备方面都倍感压力。”
外联效能发挥亟待提升
在“外联”方面,机制的效能发挥亟待提升。昆明中院所创立的环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从当初的小环保推进到大环保理念,联席单位从5家扩展到如今的17家,努力推动公、检、法与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资源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
但联动机制目前运行仍然不够顺畅,通过司法制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还有很大空间。“大多数环境行政、刑事案件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不少案件符合立案标准却并未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而且在合作过程当中,联席会议制度一直处在对个案的协作处置上,并没有上升到真正司法层面上的互联能动。 人才储备和培训迫在眉睫
在“内需”方面,人才的储备和培养迫在眉睫。环境资源审判需要精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知识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审判调研能力的专门人才,而且,知识的更新换代、广博精深也尤为重要。 王向红这几天正在研究一个叫做“电磁污染”的新名词,“虽然我们庭还没有接触此类案件,可是保不齐明天就有这样的诉讼上门来。”在案件倍增的同时要抖擞精神应对知识的挑战,对环资庭的法官们是巨大的压力。
由此,昆明中院产生了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的想法,在法院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由专家给予专业知识的保障。
当前,昆明中院正在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以适应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和职权性的特点。“我们将以司法改革为契机,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探索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等案件,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王向红说。
公益诉讼亟待破解诸多瓶颈
对于继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昆明中院认为还有诸多工作亟待推进。昆明中院环保法庭成立迄今,在所受理的205件各类涉环保的案件中,公益诉讼案件只有6件。
究其原因,从法律的层面讲,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所界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并不清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审理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也未作出规定。
虽然修改后的环保法及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组织”作了具体界定,但即便是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起诉,客观上也存在着取证难、诉讼成本高、诉讼能力较差等问题。“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执法瑕疵或者疏于监管等责任,不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王向红告诉记者,目前行政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动力不足,远跟不上现实需求。
目前,只有相关机关与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排除了个人,范围过于狭窄且具有模糊性,在实践中很难起到环境公益诉讼应有的效果。
此外,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昆明中院所创立的环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从当初的小环保推进到大环保理念,努力推动公、检、法与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资源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对于继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昆明中院认为还有诸多工作亟待推进,还有诸多瓶颈亟待破解。
制度创新推动大环保理念 昆明环保利剑直指要害
“如果把环保审判比喻为宝刀利剑,那么它杀伐决断了多少件案件并非关键所在,我最看重的是,它是否刀刀都戳中要害处。通过这把利剑,唤醒公民的环保意 识,人人都为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鼓与呼。”昆明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向红认为,“一方面我们在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卓有成效,社会效果凸显;另一方面我们 后劲不足,面临挑战太多,在机制完善、发挥效能、知识储备以及人才储备方面都倍感压力。”
外联效能发挥亟待提升
在“外联”方面,机制的效能发挥亟待提升。昆明中院所创立的环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从当初的小环保推进到大环保理念,联席单位从5家扩展到如今的17家,努力推动公、检、法与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资源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
但联动机制目前运行仍然不够顺畅,通过司法制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还有很大空间。“大多数环境行政、刑事案件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存在以罚代刑 的现象,不少案件符合立案标准却并未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而且在合作过程当中,联席会议制度一直处在对个案的协作处置上,并没有上升到真正司法层面上的互 联能动。
人才储备和培训迫在眉睫
在“内需”方面,人才的储备和培养迫在眉睫。环境资源审判需要精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知识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审判调研能力的专门人才,而且,知识的更新换代、广博精深也尤为重要。
王向红这几天正在研究一个叫做“电磁污染”的新名词,“虽然我们庭还没有接触此类案件,可是保不齐明天就有这样的诉讼上门来。”在案件倍增的同时要抖擞精神应对知识的挑战,对环资庭的法官们是巨大的压力。
由此,昆明中院产生了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的想法,在法院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由专家给予专业知识的保障。
当前,昆明中院正在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以适应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和职权性的特点。“我 们将以司法改革为契机,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探索实行对环境资源 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等案件,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王向红说。
公益诉讼亟待破解诸多瓶颈
对于继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昆明中院认为还有诸多工作亟待推进。昆明中院环保法庭成立迄今,在所受理的205件各类涉环保的案件中,公益诉讼案件只有6件。
究其原因,从法律的层面讲,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所界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并不清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审理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也未作出规定。
虽然修改后的环保法及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组织”作了具体界定,但即便是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起诉,客观上也存在着取证难、诉讼成本高、诉讼能力较差等 问题。“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执法瑕疵或者疏于监管等责任,不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王向红告诉记者,目前行政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 的动力不足,远跟不上现实需求。
目前,只有相关机关与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排除了个人,范围过于狭窄且具有模糊性,在实践中很难起到环境公益诉讼应有的效果。
此外,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