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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在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2015-07-06 上海证券报1990
核心提示:绿色发展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前提与依托,不仅要求经济增长摆脱对资源使用、碳排放和环境破坏的过度依赖,还要通过创造新的绿色产品市场、绿色技术、绿色投资,以改变消费和环保行为来促进经济增长。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今年4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吹响了加快绿色发展的号角。

绿色发展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前提与依托,不仅要求经济增长摆脱对资源使用、碳排放和环境破坏的过度依赖,还要通过创造新的绿色产品市场、绿色技术、绿色投资,以改变消费和环保行为来促进经济增长。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表现为资金流导向实物流,货币资金运动导向物质资源运动。

作为经济活动的血脉和资源配置的中枢,金融可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分布,对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支撑与促进作用。通过发展绿色金融来引导社会资金从污染性行业逐步退出,更多地投向绿色、环保的行业,其他物质资源(包括土地、劳力)也将随之优化配置。

李若愚

文眼

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既是当下老百姓(603883,股吧)的愿望,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国策。在生产生活中如何降低直至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既跟企业行为有关,也和每个人的生活行为、消费行为有关。在倡导绿色发展的今天,通过绿色金融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绿色、环保的产业,将对美丽中国建设发挥促进作用。

——亚夫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保、节能、低碳作为投融资决策的考虑依据,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来推动经济社会和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从当前国际金融界实践来看,“绿色金融”涵盖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有利于环保的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类金融产品如“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大都采纳赤道原则的标准。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制定于2003年6月,是由花旗集团、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等国际性银行机构共同制定的一套非强制、自愿性准则,以保证金融机构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环境问题。二是利用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工具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表现为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

1.针对环保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状况

自2007 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现为国家环境保护部) 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相继出台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就发展现状看,绿色保险与绿色证券在我国目前仍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绿色金融仍以信贷为主,直接融资比重小。

(1)绿色信贷快速发展。2007 年 7 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被称为“绿色信贷”政策。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积极呼吁和倡导下,我国银行业大力推进了绿色信贷业务,相继制定实施了“环保一票否决制”、“节能减排专项贷款”、“清洁发展机制顾问业务”、“排污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2013年11月4日在全国银行业化解产能过剩暨践行绿色信贷会议上,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等29家参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了绿色信贷共同承诺。2014年11月4日,由29家主要银行组成的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专业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同时编写国内乃至世界首本绿色信贷教程,这是中国银行业集体发力绿色信贷的标志性大事。

截至2014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7.59万亿元。其中,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6.01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9.33%。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正式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全球第63家、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12年成立了专营绿色金融业务的总行一级的可持续金融部。

(2)绿色证券潜力巨大。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绿色信贷是最主要的绿色融资模式,而绿色证券则是最有潜力的绿色融资模式。我国目前仍没有权威的绿色债券数据统计,专门的绿色债券也非常少。2014 年5 月8 日,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据发行,这是国内第一单绿色债券。

2008 年 2 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即“绿色证券指导意见”。股票市场对首次公开上市企业的环保要求在增加,作为战略新兴产业,绿色上市公司也在快速崛起。截至2014 年8 月,A 股市场共有147 家绿色产业上市公司,其中在沪市主板上市的绿色产业公司共有40 家,其余107 家公司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

(3)绿色保险发展缓慢。从2007年起,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08 年 2 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13年1月,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目前已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601318,股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保险企业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据环保部数据,2007年至今,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已经超过2.5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600亿元,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医药、印染等行业。不过,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推进缓慢,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

2.针对温室气体减排的碳市场和碳金融发展状况

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中提出了“碳交易”的概念。“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是指在一个特定管辖区域内,允许获得碳排放配额的排放主体将其剩余的指标拿到市场上买卖,确保区域实际排放量不超过限定排放总量的一种减排措施。从事这种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被称为“碳(交易)市场”。

碳金融是伴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及碳交易市场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银行贷款、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狭义的碳金融则特指以碳排放权期货和期权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广义的碳金融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存在重复和交叉。 因而,这里讨论的碳金融是狭义的概念。

(1)碳市场快速发展。由于我国作为《京都议定书》非附件I国家,在2012 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 下的项目开发。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履约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上述情况决定了我国碳市场发展历程以2012年为界,分为两个主要发展阶段:一是2012年以前的CDM阶段,二是2012年以后,试点碳交易所,建立国内碳交易配额交易型市场阶段。

2008年之前,我国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交易所。2008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决定成立碳交易所,此后两个月内,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成立。随后,国内多个省市设立了环境交易所。在我国碳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主要以环境权益交易所为交易平台。由于我国没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碳市场交易主要局限于节能减排技术交易和基于 CDM 项目的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整体规模不大。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国内的碳交易市场机制来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并提出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此,我国碳市场发展进入新的阶段。7个试点省市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超过 15 亿吨,总人口超过 2.5 亿,覆盖面积超过 48 万平方公里,国民生产总值之和超过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 29%。

2014年9月发改委发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将继续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全国碳交易市场运行以后,将在确保流通的碳单位同质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有7个碳交易试点,实现全国市场与7个碳交易市场的兼容。目前,7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都明确了交易范围,设定了控制碳排放的目标,建立了碳排放的核查体系,也建立了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平台,并开展了相关能力建设,试点进展顺利。截至今年3月31日,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累计成交量约200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近13亿元。

(2)碳金融破冰。随着碳市场发育壮大,我国碳金融也开始起步。2014年12月,嘉碳开元平衡基金与嘉碳开元投资基金成立,成为国内首次公开亮相的两只私募碳基金。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称,“将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广东自贸区有望设立国内第一家碳期货交易所。今年6月中信证券(60003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签署了国内首笔碳排放权场外掉期合约,交易量为1万吨。

我国绿色金融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1.未来绿色投资资金需求巨大

一是绿色发展对资金需求巨大。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测算,2012年我国绿色投资的规模大约是1.64万亿人民币,占GDP的比重是3.16%,2015-2020年中国绿色发展所需要的绿色投资大约是每年2.9万亿元人民币。在全部绿色投资中,扣除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及企业自筹资金后,需依靠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来筹措的资金缺口每年在大概2万亿左右。

二是污染治理投资规模巨大。国务院已于2013年9月和2015年4月发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在抓紧制定中。据环保部预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投资将达1.7万亿元左右,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投资将超过2万亿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投资规模有望达到十几万亿元。

三是气候融资资金缺口大。2014年11月中美共同发布《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提出“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CO2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对我国而言,要如期达成上述承诺目标,存在巨大的气候融资需求,仅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远远不够,需要吸引大量社会资金参与。

四是实现绿色“城镇化”也面临较大的融资需求。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减少对自然的干扰和损害,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今年4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政府的政策文件指出了未来新型城镇化绿色、低碳、集约的发展方向,也提出了城镇化向绿色转型的新要求。绿色城镇化的实现离不开环保项目、环保产业和环保投资的推进,从而带来巨大的资金需求。

2.碳市场发展日益紧迫

随着我国绿色发展日益迫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基本设定,碳市场的发展也更为紧迫。首先,建立碳市场是实现我国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碳排放权交易不仅包括自愿减排交易,还包括强制减排交易。

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市场交易可带来两方面好处:一方面,由于企业多余的碳排放权可以在碳市场转让,企业节能减排就不仅限于道义约束和社会责任,而是能带来经济效益的行为。企业减排越多,可交易的排放权也就越大,因而更有积极性进行节能减排,也更有积极性开发节能技术与环保技术。另一方面,对于超额排放的企业,需要在碳市场购买减排权,从而增加了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经济成本和损失,从而对企业污染行为形成约束。

综合来看,碳市场可对企业的节能减排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促使我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扩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碳市场不仅有助于低碳产业的发展,还有助于推动全社会走低碳化道路,实现低碳交通、低碳住宅和低碳生活方式。

其次,建立碳市场也是我国应对国际气候谈判压力和绿色贸易壁垒的现实需要。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及第一大碳排放国,我国面临巨大的外部减排压力。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排放量在全球份额中不断上升,在一些国家的鼓动下,国际社会对我国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要求越来越多,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承受的国际压力也越来越大。减排压力不仅来自于国家整体层面,还来自于行业和企业的贸易层面。

目前,以应对气候变化之名征收碳关税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从企业层面看,国外的一些大企业和跨国公司己经开始在供应链中推行减排活动。例如,沃尔玛已要求十多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商品碳足迹验证并贴上碳标签,而大部分供应商来自于我国。

最后,建立碳市场是我国掌握全球碳交易定价权和主导权的需要。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5碳定价机制观察》报告,全球碳排放交易总值达到约340亿美元,比2014年上升20亿美元。欧盟碳交易市场在全球碳市场中处于绝对领导地位,交易规模占全球碳交易的90%以上。今年1月韩国碳交易市场启动,成为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

作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我国拥有丰富的碳资源,理应是全球碳市场的主体之一。但碳市场建设的滞后使我国丧失了在全球碳市场的定价权和主导权,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严重阻碍了我国碳金融及低碳经济的长远发展。

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创新绿色融资机制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处于初始的探索阶段,面临诸多问题,还难以满足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为满足未来巨大的绿色投资资金需求,应建立一个较为系统的绿色金融体系以激励绿色投资,引导大量社会资金进入环保、节能、清洁能源和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对于未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建议:

1.加强绿色金融的立法、执法与监管

一是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法律框架。目前,我国绿色金融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未来应参照“赤道原则”和国际银行的普遍做法,制定并完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碳交易市场的业务实施细则,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企业信息披露等进行硬性约束,转变绿色金融产品的自愿性,促使环境保护与绿色金融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确保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是建立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制度,构建多层级监管体系。建立统一的、透明的企业环境污染与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开展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各部委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对于非金融企业,全程监督并适时披露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中的相关重要信息,同时,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违法处置的执法力度。对于金融企业,对绿色金融运行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加强环保部门与“一行三会”等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民间 NGO 组织、舆论媒体等第三方监督职能,打造“纵向监管、横向监督”的多层级监管体系。

2.加大政府对绿色金融的扶持力度

绿色金融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需要政府公共资金和政策性资金的介入,也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一是可组建政策性绿色银行,注册资金可部分来自政府公共资金投入、也可动用部分外汇储备注资或从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机构投资者等处筹集。

二是可通过设立环境税或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划拨、或向央行申请再贷款等方式成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对绿色企业产品开发进行直接投资,或用投资控股的方式,对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企业进行积极的资金渗透,促进这些企业加强对节能技术与绿色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三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通过财政资金担保杠杆,放大环保信贷的投入规模。

四是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方式,合理分散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支持的信贷风险,引导和撬动大量社会资金进入绿色投资与绿色产业领域。

3.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目前已有的鼓励绿色信贷的规定和政策意见许多还停留在原则层面,实际操作仍未到位。这些绿色信贷政策还偏重于遏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贷款,对环保行业或环境友好型企业贷款支持的服务措施不足,而且赤道原则尚未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普及。

未来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信贷业务,需要在提升其促进绿色发展的资金保障能力的同时,通过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积极引导和推动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一是允许银行发行绿色债券,以为绿色贷款提供较长期限、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二是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境违法企业的资金支持,引导银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产业、节能环保等领域的贷款支持力度。三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产业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提供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并以“赤道原则”的国际规范为(博客,微博)依据,制定商业银行的信贷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对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银行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定、再贷款、抵押补充贷款(PSL)、存贷比监管以及贷款风险权重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从而调动并确保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四是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事业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目前,我国赤道银行只有兴业银行一家,未来可鼓励更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成为赤道银行。

4.积极发展绿色直接融资

绿色债券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或项目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来筹集发展资金。可以考虑通过对债券投资人免除所得税等方式,来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在绿色债券的界定和发行规则制定上,监管部门应加快出台更为具体的政策或指引。加快推行绿色评级制度,绿色评级好的企业和项目可降低融资成本,绿色评级差的则会提高融资成本。通过绿色评级使更多的资金进入到绿色行业,减少对污染型行业的投资。

发行股票方面,建立健全“环保审查”机制,加快推动具有较高环境标准公司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审批程序。明确绿色产业和企业的认定标准,简化绿色企业IPO审核程序,对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项目,可优先考虑上市融资,或适度放宽其股票发行资格限制,建立环保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新三板绿色企业优先开展专板试点。可提高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及IPO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灵活性,适度放宽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绿色企业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比例。

5.稳步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鼓励绿色金融创新

作为最大的碳排放国,我国有潜力在可持续能源、绿色科技等方面领导世界。但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缺乏全国统一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在碳金融服务上国内金融机构参与不足,缺乏碳期货、期权等各种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支持。国家发改委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

按照发改委的规划,全国碳市场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14-2016年,前期准备阶段。二是2016-2019年,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阶段。三是2019年以后,全国碳市场快速运转阶段,届时全国碳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在温室气体减排中承担核心作用。未来应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在加强立法和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合理规划配额和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流动性。在发展碳市场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服务,研究推进碳期权期货、绿色金融租赁、节能环保资产证券化、与碳资产相关的理财、信托和基金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等。鼓励绿色保险的创新,拓展绿色保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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