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广东省环保厅6月29日对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发出两份责令改正书,对莞惠城轨、佛肇城轨开建后擅自改动线路与设计标准,未经环评重新审核,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珠三角城轨公司回应称,涉事两项目均为原铁道部、广东省部省合作推进项目,部省联合发文对项目设计标准、工程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该公司表示,依照新《环保法》,涉事项目都属于未批先建类项目,省级环保部门不再受理这类项目的“后评价”。
珠三角城轨公司的回应很有意思,虽答应补办手续,但仍然流露出不服。他们强调涉事项目被改动,是部省合作框架下发生的,似乎是说,这不关他们公司的事。该公司还提到,新《环保法》调整了省级环保部门环评职责和权限,言下之意,环保厅管多了,“越位”了。
莞惠城轨、佛肇城轨是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人民翘首期盼已久,早一天建成,就能早一天享受交通的便利。即便如此,无论是谁,也不会因为城轨项目早日落成,就同意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等重要的环境区域受到破坏。
珠三角城轨项目对于广东的经济发展,特别是珠三角一体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才会由部省合作共建。但从来没有哪条法律与政策规定,部省共建项目就可以不办或降低要求办理环评手续。珠三角城轨项目在变动设计标准、工程内容时,没能严格办理环评手续,说到底还是项目公司的责任。
当然,既然珠三角城轨项目纳入部省合作共建,省有关部门作为共建的一方,确实也应当协调、推动项目更好的履行环评义务。
此事还凸显了旧版《环评法》与新《环保法》相互抵触带来的执行困境。此有,曾有多位专家就《环评法》修订展开过激烈争论,焦点在于环评前置还是后置,环保监管应事前封堵还是事后监管。笔者以为,省市立法部门应请示国家立法机关和环保主管部门,征得许可后,对执行《环评法》和新《环保法》提出过渡期的执行方案,以保证环境执法尺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