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于6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6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四章第一节对燃煤大气污染防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造成当前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民用散烧煤造成的污染很严重。当前,应当重点做好煤炭的减量化和清洁化利用,加强全过程控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提高洗选比例,规定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三是规定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正度规定的限期内拆除。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