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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要理顺监管责任

   2015-06-26 新京报2020
核心提示:治道变革污染的监测,首先不是政府的责任,而是污染者自己的责任。政府和社会,是强化污染者监测的力量,而不是替代污染者监测的责任承担者。

治道变革

污染的监测,首先不是政府的责任,而是污染者自己的责任。政府和社会,是强化污染者监测的力量,而不是替代污染者监测的责任承担者。

日前,环境保护部开展环评和监测工作创新大讨论。新任环保部长陈吉宁指出,推进环境监测改革要抓好思想工作,其中首要任务是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

环保数据的真实性,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判断。首先是技术性判断,也就是所采集到的数据,是否真实。这一点,全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监测站、监测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等,基本满足环境监测的要求。

其次是治理结构的判断。目前,很多专家,包括官员都认为,只要政府加大对监测市场的有效监管,只要提升环境监测整体能力,只要各个部门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布局统一,不存在重复设置、重复建设,甚至是数据造假的问题,都能够得到迎刃而解。

这 样的想法看起来很美好,但在治理结构上很难得到解决。因为在这里,一级一级的政府,一个个的部门,不得不建立条块分割的体系。在这个单中心的治理结构内, 大家都在理念上追求一体化,但越是追求一体化,越需要依赖他们信不过的部门,而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为了信任竞争,还需要相互封锁信息,从而越发导致信 息的碎片化问题。

因此,技术层次的问题要在技术层面得到解决,治理层面的问题要通过治理层面来解决。治理层面,要把核心的责任主体放到责任者身上。污染的监测,首先不是政府的责任,而是污染者自己的责任。政府和社会,是强化污染者监测的力量,而不是替代污染者监测的责任承担者。其次,污染监测的管理和监督责任,首先是污染者自己,然后是技术力量。

再者,被污染者也有权利介入监测,监测并不是污染者独家垄断的。而被污染者本身也需要有一个强大的社会治理结构,尤其是政府行政结构和司法结构的支撑,确保监测之后被污染者的索偿权能够得到保障。

从政府角度来说,仅仅为监测而建设监测体系,意义不大,而且会陷入打击数据造假的陷阱里。政府是公共部门,要承担的是环境的公共责任,也就是说,要确保整体的环境质量,但同时还要确保公民的环境的权利和责任,让施加污染者真正承担责任,让受害者真正得到保护。

与 此同时,政府要分清楚区域性的政府,还是实体性的政府。区域性政府一般掌管区域性的事务,实体性政府可以直接面向企业和公民,直接面向社会,可以掌管本地 公共事务。至于部门之间的关系,至于第三方机制等,都是实体性政府的内在事务。区域性政府要实体性地掌管区域性公共事务,把本地性事务交给实体性政府去直 接处理。如果区域性政府通过条块分割的部门体系把区域性事务交给本地实体性政府,又通过条块整合把本地性事务收到中央来管辖,就在治理结构上制造了条块分 割的问题,从而越努力,相关的问题越复杂。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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