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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2015-06-19 证券时报网2910
核心提示: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42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979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979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8866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42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979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979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5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6,786,023,3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866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742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5979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5979元。共计派发股利1,958,821,627.95元(含税)。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423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597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597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8866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006378

传真:010-8800636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楼

七、备查文件目录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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