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既然征求意见,那就说几条简单的意见。第一,环保税的目标是“环保”,而不仅仅是“费改税”,为此,既要解决原先通过排污费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解决在新的背景下,环境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譬如环保形势严峻,环保政策的效率不高,违法排污行为屡屡发生等等,也就是说,“税”只是手段,它要与目标相吻合,表面上看,从费到税之后,环保的透明度、约束性等大大增强了,但反过来讲,除了收取税金外,环保税有没有发挥鼓励全社会减排的积极作用,国际上对环保税的争议恰恰在于,企业究竟会不会更加依赖于环保税而加大排污水平,抑或反之。
在公布的意见稿中,我们仅仅看到了数据,但却看不到数据的依据。第二,既然环保税的目标是保护环境,而且是保护总体的环境质量,那么,各种污染物就都必须纳入进去,但此次公布的方案中却独独缺了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二氧化碳,既然国家都承认二氧化碳的排放与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有同源性特征,那么,将二氧化碳单独排除,即便是通过其他的体系进行约束,但是否意味着企业在二氧化碳排放上可以不受到税法的约束,税法的立法过程是高成本的过程,我们应该系统全面地考虑污染物种类问题,应该秉持“大环保”的理念。第三,税法的另一个基础是透明度,排污企业有没有纳税是要受到全社会监督的,因此,不能狭隘地将信息公开理解为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而应该明确规定企业排污信息要想社会公众公开,也只有这样,税务部门和社会才能较好对其纳税规模进行监督,在这一点上,环保税法应该与环境保护法中对于信息公开的规定相对应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