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不仅注重与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充分衔接,同时也针对江苏省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
《意见》提出,到2020年,江苏沿海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总量在2014年基础上削减5%以上,典型特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红线区域占国土面积比例大于20%;入海河流好于Ⅲ类水质比例大于55%,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强化考核是《意见》的另一特色。“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和水质状况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沿海地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江苏省环保厅流域处副处长刘宗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在《意见》中有一份重点任务分解表,这份分解表将修订完善法规政策、控制陆源污染排放等6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分解细化成35项具体工作,并明确了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
对于陆源污染的控制,《意见》既考虑各类污染源的防治,又突出沿海重点污染源管控。特别要求在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限期关闭上述3类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从严控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加强沿海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强化园区主要污染物和典型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与控制。
在陆海统筹管理的基础上,环保部门还将建设省、市、县三级污染源和陆域水环境在线监测系统,推进沿海化工园区预警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典型特征污染物监测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