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辽宁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排污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首先我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辽宁省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政策调整前的计量单位不同,折算之后总体来看,此次调整有两项污染因子征收标准基本没变,其他污染因子征收标准增加了一倍。
需指出的是,如果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同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通知》还要求,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