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跃凯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凯龙公司”)因在生产作业时排放废气,昌平区环保局对其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腾跃凯龙公司不服该决定,将昌平区环保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日前,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排废气被罚30万元
2014年10月20日北京发布了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这天上午,昌平区环保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位于昌平区马池口镇的腾跃凯龙公司正在进行生产作业,强烈喷漆异味可能对附近小学师生和居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请求环保部门查处。
自2011年以来,该单位已多次因环境违法问题被群众举报,环保部门也曾多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昌平区环保局随即前往查看,发现该公司喷漆车间的门窗开启,且会挥发有机物废气的有害作业并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环保部门当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并于2014年12月16日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企业不服起诉环保局
腾跃凯龙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10日向昌平区政府申请复议。2015年4月2日,昌平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昌平区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企业随即将昌平区环保局和昌平区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5月28日下午,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昌平区环保局副局长孙云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腾跃凯龙公司方面辩称环保局监察当天,公司并没有进行有害作业,因此环保局方面作出的处罚并没有依据。
而环保局方面则出示了检察当天拍摄的执法录像,来证明该公司当天确实进行了喷漆作业,并且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敞开了车间的窗子。
法院当庭驳回起诉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本案中被告昌平区环保局具有对原告腾跃凯龙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经过法庭调查,昌平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作出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昌平区环保局对原告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也符合从严治污的立法精神。
法院认为,原告腾跃凯龙公司不服昌平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向昌平区政府提起复议,昌平区政府依法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复议机关经书面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复议决定维持昌平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复议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腾跃凯龙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