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国家发改委近日在门户网站开辟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专栏,公开发布PPP推介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及运营。本次发布的PPP项目共计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项目范围涵盖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
有人曾这样形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就如同一场“联姻”。现在发改委公布PPP项目库,预示着这场热闹的“婚礼”已拉开帷幕,而社会各界都希望这桩“婚姻”能够长久、幸福。
应该说,作为在国内刚刚萌芽的新做法,人们对PPP模式在公共领域的表现充满期待。可以预见的是,通过推广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不仅有利于拓宽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缓解财政支出压力、降低债务风险,而且有利于整合优化社会资源,激活市场力量,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民间资本就已经开始参与了高速公路、电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但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可避免地遭遇挫折。例如媒体曾报道过的国内首例BOT项目泉州刺桐大桥,就曾因企业与政府间契约不明产生纠纷而备受关注。由此来看,政府在“联姻”社会资本过程中,亟需健全保障机制来保驾护航。
一要建立完善的项目筛选机制。“手里无米,唤鸡也不来”。没有稳定的收益,社会资本不会主动参与地方公益建设。运作过程中,社会资本可优先选择政府推介的收益比较稳定、投资规模比较大、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清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的项目,确保项目收益。作为政府,也要选择一些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公司作为PPP模式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一定程度上可降低项目风险。
二要健全完备清晰的合同机制。合同是PPP模式的“医嘱”,只有通过合同才能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从各国PPP模式发展经验看,在PPP项目中,政府、私人部门、金融机构等围绕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收益等,签署了一系列合同,细致划分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保障私人部门获得合理回报,一旦发生纠纷,合同是关键的法律依据。
三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针对以往政府方往往在联姻中占据强势地位,而导致PPP项目中陆续出现政府方或投资人怠于履约甚至违约的情况。笔者建议各地注重转变观念,避免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及领导变动造成的履诺风险。在运作过程中可探讨采用政府监管机构与第三方合作监督模式,以法律和合作协议为基础,对项目质量、工期、成本等进行监督。
四要建立运作科学的定价机制。笔者认为,利益分配的实质就是定价,最理想的状态是让社会资本盈利但不暴利。PPP模式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经济效益,又涉及政府和公众的社会效益,既要避免社会资本利润超出合理区间,公共服务价格高企引发公众不满情绪,又要保障社会资本的长期合理回报。因此,如何把握好这个度,是政府需要长期考虑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