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经2015年5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资料显示,《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自2003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有效防止危险废物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态、半固态、液态危险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