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河北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出台了《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办法》规定,每季度根据国控和省控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情况,分别对相关县(市)、区给予资金奖罚。
《办法》强调,对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高新区5个区所设的7个国控自动监测站,按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 对前两个自动监测站所在的区给予奖励,对后两个自动监测站所在的区给予处罚;对17个省控自动监测站所在的17个县(市)、区,按各自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对前五名给予奖励,对后五名给予处罚。奖罚标准分别以7个国控自动监测站和17个省控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基准(保留两位小数), 每低1个数值奖励300万元,每高1个数值处罚300万元。而对于国、省控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上年度同期不降反升的,将会被取消奖励资格
《办法》要求,县(市)、区所获奖励资金,需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能力提升建设。县(市)、区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作他用。而对于一个季度排名靠后受到处罚的,由石家庄市政府对地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两个及以上季度排名靠后受到处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地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长期排名靠后的,依法依纪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实施问责。
据了解,石家庄是河北省最早制定出台《办法)》的设区市。在2014年度,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优良天数达到114天,PM2.5浓度同比下降19.5%,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率在河北省排名第一,但是,在全国重点城市排名中仍然落后,特别是县(市)区的空气质量状况普遍比市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