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5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和遗撒。
二、认真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泥转移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实行污泥转移报批制度,对有固定的接受单位(包括运输单位)并签有长期合同的,污泥转出单位每年应向辖区环保部门报批一次。污泥转移过程严格执行一车一联单。污泥转移联单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联单1式4联,产生单位留存1份,其余3联分别交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和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
三、严格落实污泥管理制度。污泥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内的暂存场地须硬化,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渗滤液渗漏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四、做好污泥危险特性鉴别。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产生的污泥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但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的通知》(甘环污防发〔2014〕51号)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定为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管理。
五、加强污泥处置全过程监管力度。辖区环保主管部门要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运输、处置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市州环保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其台账是否齐全,污泥的产生量、去向是否明确,转移过程中是否规范填写污泥转移联单,污泥运输单位是否具备道路货物运营资质,污泥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台账是否一致,处理处置单位是否有能力接收污泥。对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转移、擅自处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厉问责和处罚。
六、实施信息公开。辖区环保主管部门应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将污泥年产生量和处置情况同污水接收、处理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布。市州环保部门应按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要求,将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置等信息,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其它信息一并向社会发布。
各市州环保局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辖区上年度污泥污染防治和污泥属性鉴别情况上报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联 系 人:王永浩
联系电话:0931-8682718
电子邮箱:wyh1317@126.com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