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为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在近日我省下发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县区环保部门要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市州环保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对非法转移、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县区环保部门要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情况定时检查、督查,对非法转移、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
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县区环保部门应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将污泥年产生量和处置情况同污水接收、处理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布,市州环保部门应将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置等信息,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其他信息一并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