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清洁、高效、安全、低碳、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浙江省正在积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这也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两美”浙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修订出台《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集中财力扶持一批技术先进、效益优良的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和新能源示范城镇。从浙江实际出发,打造一批“有特色、出经验、可复制”的示范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鼓励地方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供暖,推动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工作,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专项资金分配采用招投标方式,通过标的发布、专项资金申报、评标、公示和确定分配结果等五个环节实施。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要求在部门网站上公开资金拨付、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通过全社会监督,确保实施方案建设任务和既定绩效目标的实现。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滚动预算,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视绩效评价结果决定继续安排、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资金扶持对象、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竞争性评审中中标的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和新能源示范城镇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
3.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4.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利用;
5.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服务体系建设;
6.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资金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进行招投标。对前期工作充分,具有示范效应的地区优先安排。
对中标的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和新能源示范城镇,综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各地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的开发规模、投资额等因素切块给予县(市、区)补助,并实行总量控制。单个示范县(市、区)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800万元,单个示范城镇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600万元。
资金申报、审核与分配
1.标的发布。根据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各地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新能源示范城镇建设情况,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和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专项资金招标公告。
2.专项资金申报。参与竞争的示范县(市、区)、示范城镇,由县(市、区)发改(能源)和财政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要求,联合向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报送示范区实施方案、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综合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申请等资料,并由各设区市发改(能源)和财政部门共同推荐本行政区内参加竞争的示范县(市、区)、示范城镇。
3.评标。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确定的评标办法分别对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和新能源示范城镇进行综合打分排序,确定评标结果。评审期间,邀请监督部门的有关同志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4.公示。评标结果在省能源局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5.确定分配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2015年1月,浙江省采用招投标方式,首次竞争性分配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1.9亿元。经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最终6个示范县、9个示范城镇、8个创新示范项目通过竞争胜出。据初步测算,可推动全省风电项目建设3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20万千瓦、家庭住户光伏4500户、太阳能热水器5万平方米、地热能利用25万平方米,带动可再生能源项目有效投资50多亿元。项目投运后,每年可节约标煤2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6万吨,二氧化硫6800吨,氮氧化物6000吨,灰渣1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