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集成-分散模式治理流域水环境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水污染加剧,严重的水污染促使美国联邦政府于1972年制定了《清洁水法》,并以此为核心建立了法规标准体系。为了达到《清洁水法》原先制定的目标,联邦政府制定了每次为期4至5年的环境保护战略规划,并提出了主要的防治措施和保护手段。
在流域治理上,1933年通过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规定,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统筹兼顾,负责田纳西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开发与管理。在区域治理方面,美国与加拿大在1972年共同签署《大湖区管理协议》,规定了两国政府在大湖区的污染治理和保护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为解决包括伊利湖在内的五大湖区的环境污染、维护该地区的生态平衡提供了政策依据及管理办法。另外,制定了鼓励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强调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重要性。
美国流域水环境采用一种“集成—分散”式的管理模式。此模式既可以发挥部门与地区的自主性,又不失全流域的统筹与综合管理。美国的流域委员会是由流域内各州州长、内务部成员及其代理人组成,人数不多,但权力很大。
英国:排污者承担污染防治与损害成本
英国在1963年颁布了《水资源法》,后又于1973年通过制定基本的《水法》及专项法律来完善水法体系。在泰晤士河流域治理上,各工厂的废水需自行处理,符合一定的水质标准后才能排入泰晤士河。
英国形成了以“环境-经济-水环境-投资-效益”为一体化的环境决策模型。在流域层面实施的是以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性集中管理,即在环境部下设水务局,水务局下面有西北水务公司和泰晤士河水务公司等10个分公司。这些水务公司是对河流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的权力性机构,有权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标准,有权控制污染排放,在经济上也有独立性。英国采取“使用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的经济管理手段。明确指出“资源定价至少应该包含(水)产品和服务的机会成本,包括资本差别、运行维护成本以及环境成本”,并且后来逐渐认为除了污染防治成本以外,排污者还应该承担污染损害成本。
德国:经济调节+国际合作
德国目前实行的是1996年修订的《水资源管理法》。该法律关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规定详尽到了具体技术细节,它对城镇和企业的取水、水处理、用水和废水排放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
德国自1970年以来,与法国、荷兰、瑞士和卢森堡草拟了三个国际条约,确定了向莱茵河排放污水的标准。德国成立了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加强流域沿岸地区的合作,共同承担污染治理责任,该机构确立了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原则。经济调节是德国保护和治理水环境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经济手段包括:规定自来水价格、征收生态税和污水排放费,以及对私营污水处理企业减税等。德国境内有多条跨境流域,与邻国合作也是德国进行水污染治理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