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部长陈吉宁3月17日主持召开环保部党组会议,会上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和《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严 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谋取私利的规定》。陈吉宁此前承诺,环保部所属事业单位的8个环评机构,今年将率先从环保部脱离,其他地方的也要分批分 期全部脱离,逾期不脱离,一律取消环评资质。此举引发广泛关注。
1、公众不应继续被排斥在环评之外
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在公益诉讼和污染监察方面都有了可观变化,但在作为环保第一道铁闸的环评中,公众参与却还没发生明显改观。
都知道,环境保护须采取“预防原则”,而环评就是“预防原则”的体现,它必须前置、独立。而环评红顶中介,动辄带来环评垄断、权力寻租等问题。在此情境下,推进政事脱钩,确实有助于遏制“戴着红顶赚黑钱”乱象。
但应认识到,整治“红顶中介”或环评单位市场化,都是厘清环评乱象的开始。若止于取消,固然让环评市场更加公平,但至于能否有效保护环境,在目前制度下仍留有疑问。那目前制度安排有什么短板?究其关键,在于作为污染受害者的公众被排斥在环评之外。就连征集民意的基础性制度设计——听证会制度也常沦为虚设。
此前,针对环评异化为“花钱办证”的乱象,环评业内有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呼声:一是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把侧重点放在规划环评和政策环评上;二是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前者可让立项、选址这些关键环节更加合理,可得看到,眼下按日计罚等事后严厉惩罚尚未形成新常态;企业主动邀请公众参与环评的氛围远未形成。后者也有问题:目前要进行环评的项目太多,环保部门受地方政府干预从而作用有限,即使真想管,也心有余力不足。
而各方环保人士的最大公约数,就是加强公众参与。实质上,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在公益诉讼和污染监察方面都有了可观变化,但在作为环保第一道铁闸的环评中,公众参与却还没发生明显改观。基于此,有必要采取诸多措施夯实公众参与的分量。比如,环保部门应敞开大门和公众对话,尤其是跟环评改革直接波及的环评单位、易受环评影响的公众及环保组织等进行沟通。
又比如,加强信息的明细化公开。环保部这两年在信息公开方面进步有目共睹,但环评受理、拟批复、批复以及验收受理、拟批复、批复这6项基本信息,就 连省级环保部门也有公示不全的。在二次公示中,有些建设方连环评简本都不愿提供,或只让当场看不让复制。因此环保部应明确规定,环评单位都要有网站,二次 公示时在上面公示环评简本,鼓励公示全本,这是环保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做到的。
就个人调研经历看,我在跟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接触中就了解到,有些环保部门对公众参与仅做形式审核,对建设单位自找工作人员填写问卷、代签等问题不加核实。而要预防环评公众调查造假,就必须注意这问题,确保公众参与的真实度。
2、环评法和新环保法“打架”,怎么办
在新《环保法》亮出“锋牙利齿”的情况下,与之配套的环评法仍有些与其不协调之处。而要消除环评腐败,就必须给这些漏洞打上补丁。
不久前,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提出,希望环评法的修改能够列入人大的工作计划。的确,在新环保法明确按日计罚等创新性条款,亮出“锋牙利齿”的情况下,其配套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环评法”)仍有些与其不协调之处。说其“打架”,或许言过其实,但两部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的内容确实不完全一致。
比如,新环保法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环评法对环评范围的规定却相对较窄。再比如,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满足“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无需符合此前首次批准的环评文件,等等。
但环评法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其自身“不给力”导致实施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比如,环评法允许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补办手续,这就导致企业或项目可 以先上马后补办,大量“边建设边环评”甚至“未批先建”的项目上马,与法律的漏洞不无关系。环评法的不完善,还给腐败留下了空间。今年2月,中央巡视组向 环保部反馈专项巡视情况指出该部存在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问题,跟这不无关系。
国家环保局首任局长曲格平曾直言:“环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权力是环评”。为遏制权力寻租,陈吉宁提出了环评机构一律脱钩的要求。脱钩之举的意义自不待言,但它最终也得解决其利益附属问题。要想阻断其腐败链条,并且使环评法成为新环保法实施的助推器,必须给某些漏洞打上补丁。
环评法的修改,第一要务是要解决环评的程序问题,让程序成为遏制环评“任性”的坚强堡垒。要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使必须进行环评的规划和项目只能依法进行环评,没有“旁门左道”。程序设计要坚持“环评前置”原则,不能以简政放权的名义放松“环评前置”的要求。
其次,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批准环评报告的机构和负责人的惩处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法起草和批准环评报告的机构和人员,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要终生禁入环评行业。包括眼下存在的环评腐败存量,也不能轻易放过,而要纳入反腐框架下严加追究,让对环评腐败的追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