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中央将安排80亿元用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其中,环境治理工程35亿元,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45亿元。
重大环境治理工程安排的35亿元资金中,投资大气雾霾综合防治工程最多,达15亿元,大气治理项目脱硫脱硝等不超过15%。
《通知》明确,本着权利和责任同步下放原则,除极少数资金由国家发改委直接安排到项目外,具体项目安排权限下放到省级发展改革委,采取报备方式。
投资大气雾霾综合防治工程的15亿元资金,将采取打捆下达的方式支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和内蒙古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通知》还明确了补助标准,即非电行业大气环境治理项目(钢铁、水泥、有色、平板玻璃等脱硫脱硝高效除尘,石化行业和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等)按不超过15%,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控制;其余项目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为1000万元进行控制。
重大环境治理工程中,中央拟安排预算内投资10亿元,支持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山东、黑龙江、西藏等地区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据了解,中央支持大气雾霾综合防治工程重点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和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项目,以及洁净煤配售、供应体系建设项目。
《通知》表示,年节约标准煤200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项目,重大、关键节能技术与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示范都在申报行列。
对于完成节能目标特别困难的地区,《通知》要求拟安排海南、宁夏、新疆中央预算内投资共计6亿元,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上述地区安排节能重点工程的投资应不少于40%。
此外,中央拟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安排江西、贵州、云南、福建(含厦门市)、青海5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省共计13亿元投资和26亿元其他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