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1971年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环境部起,此后一直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丹麦陆续制定相关的污染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2000年出台《土壤污染法》。同时,在其他法律中,也涉及关于土壤保护与污染治理的条款。例如规定在农业生产中,农药的销售和使用都必须经过政府部门许可,使用的种类和数量由政府部门制定标准,以防止过度使用,污染土壤以及地下水。
为了深入细致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丹麦建立了一个土壤污染数据库,被收录的土壤分为两类:V1级别和V2级别。V1级别包括所有潜在的可能污染场地,比如以前的化工厂区、加油站地下储油罐等区域。V2级别为被证实的污染场地。环保部门对所有潜在污染场地进行初步调查与风险评估,并对重点土地进行详细调查。
丹麦土壤污染数据库的信息全部公开,丹麦公民及机构可以向环保部门查询土壤污染数据。如果土地的所有者发现所拥有的土地属于V1级别,即土壤可能被污染,可向政府请求对场地进行详细调查,政府在接到请求后,必须在1年内展开调查。如果证实场地未受到污染,则从土壤污染数据库中删除。如果证实土地受到污染,则被列为V2级别。
土壤修复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丹麦严格执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污染者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全部费用。如果一家企业拒绝清除自己对土壤造成的污染,监管部门将会根据法律给企业开出罚单,由法院强制执行。对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污染土地,土地所有者可向政府申请补贴,政府承担绝大部分的费用。
丹麦每年在土壤污染防治上花费大约1.3亿欧元,其中58%来自政府,10%由石油企业承担,7%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25%全部来自私人资金。加油站的地下储油罐必须强制性购买土壤污染保险,如果储油罐发生泄漏,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