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境内腾格里沙漠一处排污池,污染物由暗管直接排放至沙漠。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甘肃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向腾格里沙漠腹地违法排放污水8万多吨,污染面积266亩。这是自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对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作出重要批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部门查处的一起典型的“顶风作案”、向沙漠违法排污事件。目前,荣华公司董事长已被立案调查,两名直接责任人已被拘留,荣华公司被罚款300万元,涉案生产项目被相关部门依法勒令停产,武威市、凉州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已被停职并接受审查。
自去年媒体曝光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之后,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任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对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回应称:“对新产生的问题,一旦核实确认后,将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下不为例’ ,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出现这个问题”。在广受媒体关注、“史上最严”、“有牙齿”的环保法严管之下,依然有企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向沙漠腹地违法排污,是怎样的利益驱动?沙漠排污折射出什么深层问题?
污染转移,毁灭性破坏沙漠生态
腾格里蒙古语为“天”,意为茫茫流沙如渺无边际的天空。作为中国第四大沙漠,腾格里沙漠并非不毛之地,部分地区有着丰富的地下水滋养。“沙漠降雨量少、蒸发量大,污染物很容易成为固态、浓度变大,加以沙子掩盖,很难发现。如果污染地区有地下水,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是千年万年、很难恢复的。沙漠地区地表水少,老百姓抽取地下水很容易抽到污染水,对人体和动物影响都非常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忧心地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接受专访时表示,沙漠排污是我国环境污染的新问题,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该问题的产生有其特殊背景,是国家在环境治理的进程中自然产生一种现象,即所谓的“污染转移”。由于经济发达地区环境治理力度大、监管较严,部分污染企业,包括一些被东部地区淘汰的企业,为追逐经济利益,会转移到地广人稀,执法力量不足的经济欠发达地区。
“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沙漠不适宜人类居住,没有更好的生态资源,企业生产环境成本低,可以进行‘污染转移’。在一些发达国家也存在‘污染转移’现象,例如,美国部分州的法律允许污染物向人烟稀少,环境扩散效应差,地质结构基本封闭的地区转移,对周围的生态圈不会造成污染,通常用的是深井灌注技术。这种做法要求非常严格的科学论证,经过论证,我国目前还缺少符合深井灌注条件的地质构造。腾格里沙漠表面一片荒漠,实质上有着非常脆弱的生态圈。这种所谓的‘污染转移’对非常脆弱、珍贵的沙漠生态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污染成本比其他地区更大。企业违法排污,既有环境科学知识的匮乏,也有追求暴利的思维。” 周珂强调。
违法?守法?利益驱动沙漠排污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潘涛认为,企业偷排是由于环境守法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对环境带来的危害。同时,“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建立污水处理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达到排放标准,成本很高,每年要有相应投入。环境治理成本越来越高,如果不进行守法排污,治污成本就省下来,生产成本降低,竞争力就提高。没有环污治理成本在,市场竞争中有价格优势,造成了很多企业偷排的原始冲动。
“有人认为沙漠排污是利用环境容量,这是认识盲点。沙漠排污有很强的隐蔽性,荒凉大漠人迹罕至,公众参与很少。环境监管严的地方排污企业没有生存空间,经济不发达地区急于发展,经济利益驱动,双方一拍即合。污染企业肆意排污,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容易产生腐败问题。近年来此类事件多发于交界地区。我国污染事件开始从核心城市向交界地带转移,交界地区监管脆弱,向沙漠污染宣战是一场持久战。”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说。
严正法度,像查酒驾一样查违法排污
“如果没有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对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批示,沙漠违法排污行为会怎么处理?对重大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什么时候能走出靠领导批示才查处的怪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表达出这样的感慨。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文,曾经提出“要海洋强国,也要沙漠强国”。关于沙漠排污事件,他认为,从国内部分沙漠地区的治沙模式看,沙漠可以产生出巨大的生产力,沙漠要发展,更需要环保,要像查酒驾一样去严查违法排污事件,追究排污责任人,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法制,让“有牙齿”的环保法真正发挥作用。
针对相关部门对荣华公司罚款300万元引发的社会热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告诉记者,“环保部门的罚款是一种行政管理的功能,难以达到让企业倾家荡产的惩罚力度。真正造成的污染,要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将生态恢复到原状,只能通过司法来解决。”
“水十条”能否长出“牙齿”?
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不仅警示了沙漠保护的重要意义,也将“污水治理”这一严峻问题显现在大众面前。作为中国“向污染宣战”的“三大战役”之一,水污染防治影响深远。
经过多轮修改,被称为“水十条”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望下月出台,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水十条”能否长出“牙齿”,我们拭目以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作为新《环保法》与《水污染防治法》的衔接,“水十条”可能会提出一些时间表和行政要求,也会参考类似“大气十条”中的考核机制。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潘涛认为,“水十条”肯定会对水污染治理推动作用,关键是有关措施能不能从根本上落到实处。他指出,守法意识的培养是整个社会的长期过程,提高道德水平、诚信、守法意识……社会水平的提升能带动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
深改元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常态”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我们的生态环境却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如:水土流失、水资源污染、干旱缺水、土地荒漠化等等。杀鸡取卵式的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往往需要花费巨额资金和很长的时间才能够恢复,有些甚至是永远无法逆转。
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会议强调,必须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会议指出,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尽快出台相关改革方案,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沙漠排污事件折射出的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深层问题,2015年是我国的‘深改元年’,同时也开启了我国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发展的新纪元。如何在新时期迈入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常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如果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那么就要通过自然资源离任审计这个制度,倒逼他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运用行政执法、司法等法律手段,制约违法排污企业。”常纪文强调。
“不能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立,用一方压制另外一方,要保证正当利益平衡、正当利益尊重,利益满足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提出创新驱动,要让经济发展转型、提升结构,下大力气优化经济、发展高端产业链,不能继续高能耗、高消耗。”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