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编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4〕1173号),各市、有关发电企业上报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和《2015年度实施计划》。在充分考虑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平衡意见、统筹兼顾2015年度检修计划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印发《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2014-2018年)》(附件1)和《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2015年度实施计划》(附件2),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凝聚改造共识。实施燃煤发电升级和改造,是全面落实“节约、清洁、安全”国家能源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供电煤耗、污染排放、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三降低”和安全运行质量、技术装备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三提高”,对打造高效清洁可持续发展的煤电产业“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各市、有关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确保取得成效。
二、要落实改造任务。经前一阶段企业自报、地方初审,551台(7080.2万千瓦)机组中,直接分批关停86台(180.8万千瓦),先改造后关停28台(261.8万千瓦),改造394台(6565.8万千瓦)。经联合会审,2014-2018年,实施改造422台(6827.6万千瓦),详见附件1。对于企业自报、地方初审后未明确提出改造或关停意见的43台(71.8万千瓦)机组,省将另行组织专家逐一检查,凡不符合能耗要求、环保标准的,将责令改造或者予以关停。
三、要严格改造标准。各市、县(市)要严格按照苏政办发〔2014〕96号文件明确的节能、环保改造要求,及时掌握辖区内燃煤机组改造实施进度及效果,逐一跟踪督查,逐一推进落实。对于节能改造,要严格把握“追赶先进、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坚持能耗高的机组率先改造,凡供电煤耗高于同类型机组同年度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及以上的,原则上要于次年实施节能改造。对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以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全国先进水平为目标,重点实施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对10万千瓦以下燃煤抽凝发电机组,鼓励改造为背压式供热机组。对于环保改造,要牢牢把握苏政办发〔2014〕96号文件明确的“两条标准”。到2018年底,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机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全省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50、100毫克/立方米)。
四、要加快改造进度。全省422台(6827.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纳入《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2014-2020年)》,其中28台先改造后关停,394台实施改造。全省247台(3807.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纳入《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2015年度实施计划》,其中87台(1297.6万千瓦)本年度仅实施节能改造,72台(823.2万千瓦)本年度仅实施环保改造,88台(1686.8万千瓦)本年度同步实施节能和环保改造。为加快我省煤电机组节能减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实施步伐,力争尽早取得成效,鼓励提前改造,提倡“两改同步”。各市相关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发电企业制定详细的改造计划,确保项目改造顺利实施。各有关电力企业要按照苏政办发〔2014〕96号、苏发改能源发〔2014〕1174号和苏发改能源发〔2014〕1176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有序做好项目实施方案、机组改前和改后测试方案、机组改前和改后性能测试报告的编制工作。省电力公司要科学安排调度方案,保障实施计划顺利推进。现役机组实施节能改造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信和信息化委,根据机组改后性能测试报告,对改造项目取得的供电煤耗、煤炭节约量等指标进行审核认定。现役机组实施环保改造后,由省环保厅部门组织环保专项验收。
五、要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紧组织报送2014年度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机组完成情况,并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和有关发电企业要按照苏发改能源发〔2014〕1174号要求,及时报送机组改造相关信息。我委已在门户网站建立信息平台,对全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相关工作,实行即时更新、即时通报。
附件:
1.《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2014-2018年)》
2.《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2015年度实施计划》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环保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年3月13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国家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