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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环保有哪些红线不能碰?

   2015-03-18 化化网 2190
核心提示:015年3月15日两会闭幕李克强总理答记者问上,有记者提到柴静的《穹顶之下》,并涉及能源企业、环保政策等尖锐敏感问题。

2015年3月15日两会闭幕李克强总理答记者问上,有记者提到柴静的《穹顶之下》,并涉及能源企业、环保政策等尖锐敏感问题。对此李克强表示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依法追究违规排放企业。“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

新环保法规定了“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任何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那么新环保法都有哪些“杀手锏”呢?煤化工企业又容易触犯那些红线呢?

第一,未批先建。

2015年1月29日,环保部不予批准苏新40亿立方煤制气项目在业内引起震动,苏新也回应将继续申报环评。环评为什么得到如此广泛的重视呢?原来,新环保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堵住了之前“限期补办”的漏洞,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不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直接处以处罚并可责令恢复原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却拒不执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将处以行政拘留。

第二,批建不一。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将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违规排放和超标排放。

2014年9月饱受争议的大唐多伦煤化工环保事件曾引起普遍关注,涉及环保设施停运、违反三同时制度、超标排放等问题。旧环保法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新环保法施行后,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强硬措施将彻底解决实践中限期治理制度变相为违法排污行为打“保护伞”的问题。环保执法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也将得到改观。

新环保法还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过去普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导致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意遵守法律,承担相对高的污染治理成本。2014年12月,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对计罚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

第四,偷排偷放。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违反环保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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