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根据《决定》,广东省东莞市等市比照适用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东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认为,这将给解决东莞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遗留问题带来新机遇。
推动城镇化、严惩欠薪逃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都是东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及过需要立法的领域。根据《决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东莞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东莞在这些领域曾经碰到过难题。如2012年颁布的《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中,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因此只能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而不能采取处罚措施。
东莞获得立法权后,诸如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处理、餐厨垃圾管理、垃圾分类等众多城市管理难题,或将破题,镇一级行政效率也将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