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要配建节水设施;管网漏损率超标,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须缴纳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了解到,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炉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新扩建改建工程
应配建节水设施
依据《实施细则》,凡用水单位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自收到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和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超计划用水单位收缴超计划加价水费:用水单位应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建立用水记录,定期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制定节约用水目标和节约用水等措施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审核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参加该设施的竣工验收。
此外,新扩改建工程中,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每天大于100立方米的办公、公寓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每天大于150立方米的住宅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洗浴、洗车、游泳场馆等特殊用水单位,应当使用循环用水等节水设备、设施。城市绿化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管网漏损率超标
须缴纳罚款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型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活动。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2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节水型居民小区标准。
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计划用水指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使用产量或万元产值考核的用水单位,未及时报送用水量考核数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供水管网维护管理不善,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