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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之路在穹顶之下徘徊

   2015-03-06 固废观察 2310
核心提示:近几年,我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约为15.5亿吨-24亿吨之间,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40%根据上海市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估算,如果2020 年这

近几年,我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约为15.5亿吨-24亿吨之间,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40%

根据上海市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估算,如果2020 年这些建筑垃圾能够转化为生态建材,可以创造价值1 万亿元

实际上,未经任何处理进行直接填埋的建筑垃圾约占总量的98%,轻度分拣出废金属、废混凝土的约占2%,资源化利用率不足1%,远低于德国和日本的90%,英国的80%和美国的70%

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面临着相对于天然材料更高的成本,这主要体现在建筑垃圾的分拣、破碎、搅拌、养护和特殊的产品检测方面。如果考虑到当前我国实际情况,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报告(2014年度)》(以下简称产业发展报告)日前在北京发布。产业发展报告指出,2014年,我国年建筑垃圾产生量超过15亿吨,当前约有20多家相对专业的企业进行建筑垃圾的再利用,主要生产建筑垃圾再生砖,全国再生利用率仅为5%左右。这与韩国年产建筑垃圾6000 多万吨就有373 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数量相差太大。

产量巨大 利用率低

问题不在于处理技术上,而是缺乏支持;有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再生企业缺乏原材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果并不显著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迅猛壮大,在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也带来了建筑垃圾的不断增加,很多地区出现了“垃圾围城”现象。

产业发展报告显示,近几年我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约为15.5亿吨-24亿吨之间,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40%,产量惊人。

以北京为例,其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多达4000万吨。未来数年,因我国加速推进城镇化,因此建筑垃圾排放量会越来越大。

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郭海斌认为,在经过有效开发后,我国的建筑垃圾利用率最终可达95%以上。

根据上海市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估算,如果2020 年这些建筑垃圾如果能够转化为生态建材,可以创造价值1万亿元。

然而,目前的尴尬现状是:一方面,大量建筑垃圾被随意处置或简单填埋,占地又污染,且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而另一方面,有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再生企业却因缺乏建筑垃圾原材料,面临着无材料来源的生存窘境。

产业发展报告指出,尽管与国外相比,我国建筑垃圾在工业化生产和应用方面的技术还有一定差距,但目前的问题不在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技术上。当前我国有些建筑垃圾的处理技术还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已有的处理技术完全可以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启动。

据了解,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在基础回填、再生混凝土及制品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研究和实践应用,尤其是建筑垃圾再生砖技术,已基本趋于成熟,产品在大量工程中的应用已有4 年之久,效果良好。建筑垃圾处理装备的研发和生产也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实际需要。

而且,在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的大背景下,各地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也开展了很多探索。据介绍,由同济大学、上海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组成的建筑建材业技术创新联盟(上海EF生态环境材料产学研联合体),已经开发出封闭模块组合式建筑垃圾处理再生骨料回收系统,探索解决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纯化技术、大型化技术、环保化技术3 大技术瓶颈,建筑垃圾年处理能力为100 万吨。

然而,由于缺乏政策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效果并不显著。产业发展报告指出,2010 年,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足5%。而实际上,未经任何处理进行直接填埋的建筑垃圾约占总量的98%,轻度分拣出废金属、废混凝土的约占2%,资源化利用率不足1%,远低于德国和日本的90%,英国的80%和美国的70%。

“可以说,目前我国处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最初级阶段,这是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最基本情况。”郭海斌在产业发展报告发布会上表示。

主体不明 管理缺位

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涉及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没有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职责不明确,产业链各环节彼此孤立

产业发展报告指出,我国建筑垃圾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政府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就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 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 年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9 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2005 年建设部出台的专门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过相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定。

但是,它们主要关注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对市容市貌造成的影响,并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而且,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统一且明确地设定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建筑垃圾。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偏小,造成责任主体违法成本低,因而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建筑垃圾处理还涉及较多的行政机构,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造成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而且,据了解,企业进入建筑垃圾处理行业还存在审批难等问题,不但要经过几个国家部委的认定,还要牵扯到地方政府的许多相关单位。由于在相关的产业政策上,国家各部委都只负责其中的一部分,无法有效协调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积极性。

以项目立项为例,企业项目审批需要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部门协调,需要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能耗评价等一系列手续,而地方建筑垃圾主管单位市政市容委难以对上述多个部门进行项目协调。

业内普遍认为,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层面,其中更是牵扯了建设、发改、环保、工业与信息化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目前,这些环节间实际是孤立的,建筑废物的处理单凭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在初期很难实现。

亟需政府主导

充足且合格的原料供应难以实现,已经成为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断裂的主要原因,政府需对建筑垃圾非资源化处置行为进行限制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建筑垃圾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原材料,而当前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很难实现充足且合格的原料供应,已经成为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断裂的主要原因。

因此,“要通过政府对建筑垃圾非资源化处置行为的限制,使开发商和建筑企业把其产生的建筑垃圾经过分类拆解后,输送给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实现对产业链的接续和产品质量的保证。”郭海斌建议。

据介绍,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面临着相对于天然材料更高的成本,这主要体现在建筑垃圾的分拣、破碎、搅拌、养护和特殊的产品检测方面。如果考虑到当前我国实际情况,还需计算企业自行寻找、运输建筑垃圾的成本,以及这一过程中避免产生粉尘、噪声而采取的措施成本,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倘若再加上其市场竞争力相对天然材料产品有天然劣势,销量有限,企业运营非常困难。

考虑到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虽然也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公益属性。对此,产业发展报告指出,需要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形成进行科学合理的扶持,包括财政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等诸多方面,都可以进行有益探索,以保证产业链的畅通。

他山之石

美国:从源头上减量

美国政府有法律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这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主动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途径。

近些年,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开始推广“资源保护屋”,其墙壁是用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钢料是从建筑工地回收来的,所用的板材是锯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的,屋面的主要原料是旧的报纸和纸板箱。

这种住宅不仅积极利用了废弃的金属、木料、纸板等回收材料,而且比较好地解决了住房紧张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另外,美国每年有1 亿吨废弃混凝土被加工成骨料用于工程建设,实现了建筑垃圾的再利用。

韩国:修法促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

韩国在2002 年进行法案提议,并于2003 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 年、2006 年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中包含了促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三大推进政策:

一是提高循环骨料建设现场的实际再利用率;二是建筑废弃物减量化;三是妥善处理建设废气物。而且既明确了政府、企业的义务,又明确了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技术能力的要求。其所期待的效果就是防止进一步破坏自然环境,保障骨料供需的稳定,以及延长填埋场的寿命。

德国:明确地方政府是处理建筑垃圾责任主体

2007 年底,德国有25 万人在垃圾处理部门工作,垃圾处理部门的营业额超过500 亿欧元。在德国,生产商和分销商在设计产品时必须考虑到能够降低垃圾产生率,并易于回收和处理。

为了更好地回收和再利用垃圾,德国在20 世纪90 年代中期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Closed Substance Cycle and Waste Management Act),并颁布了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

在德国,建筑垃圾的回收率很高,占所有垃圾回收的比重也最高。这一方面得益于德国资源、能源、劳动的成本高,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其有效的监管,专注于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再次,从事设计和建造建筑物的人员也很注重物质的循环利用。

在德国,具体负责处理建筑垃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如制订建筑垃圾处理规划,州政府负责监管以实现德联邦政府或欧盟的目标。德国中央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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