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5年将采取六大措施,贯彻落实《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
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保障机制。湖北省建立健全省、市、县各级环委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出台省级生态省建设“以奖促创”激励政策。健全考核奖惩机制,按照《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责任量化考核。
继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制定湖北省排污初始权核定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排污权交易。推进排污收费改革,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全面启动生态市县创建,推进生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创”。
严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深入推进向污染宣战环保“三大行动”,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湖北省实际的地方环境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区域联防联控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作。着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力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要求纳入环评前置条件。着力推进水污染防治,抓紧出台《湖北省行政区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办法》,对地方政府实施严格的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着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以铅、砷、汞、镉、铬为主要防控元素,确保完成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任务。
扎实推进总量减排工作。强化环评约束作用,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这一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力争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县城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85%以上。
鼓励公众参与。加大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绿色创建行动为抓手,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实践参与中得到教育、得到实惠。支持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保工作,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