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3月1日电(记者张道正)3月1日起,《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一新规,对政府、排污单位、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防治大气污染作出专章规定。
明确政府责任完善规划标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天津市政府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市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明确企业责任实行排放浓度总量双控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天津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扬尘、燃煤、机动车、工业生产是天津市的主要大气污染源,而燃煤又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领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
坚持源头治理严格单位排污责任。《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加强源头治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履行监测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广泛吸收公众参与,群防群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对保障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作了规定。
据观察,《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共有20个条款,占条文总数20%以上,综合运用了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舆论的各种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治理。上不封顶的按日连续处罚方式,让再有钱的企业也“任性”不起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温武瑞表示,今年将依法强化控煤、控尘、控车、控工业污染、控新建项目治理措施,推进完成236项治理任务,力争PM2.5年均浓度继续保持大幅下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