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广西海洋局法规处获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4年2月1日起生效实施。
广西管辖的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洋油气等资源。近年来,广西沿海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等开发活动日趋频繁,给海洋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从2011年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开始着手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积极推进广西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
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这是广西第一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该条例共七章45条,包括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明确了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海洋、环保等部门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协作。该条例鼓励、支持单位或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举报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社会投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李烈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