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4月28日发布通知,决定加快推进第二批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
通知表示,经综合研究,确定支持太原、石家庄、青岛、武汉、株洲、贵阳、苏州、乌鲁木齐、杭州、保定、银川、兰州、昆明、宁波、合肥、南昌、新乡、上海、沈阳、西宁、柳州、福州、海口、呼和浩特、天津、长春共26个城市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通知还指出,报送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
以下为通知全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二批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2号)及《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推进方案》(厅规划字〔2012〕12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加快推进第二批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结合专家评审结果,经综合研究,确定支持太原、石家庄、青岛、武汉、株洲、贵阳、苏州、乌鲁木齐、杭州、保定、银川、兰州、昆明、宁波、合肥、南昌、新乡、上海、沈阳、西宁、柳州、福州、海口、呼和浩特、天津、长春共26个城市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请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指南,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加快编制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报送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行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厅规划字〔2014〕41号)要求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凡符合条件并申请明年补助资金的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三、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有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指南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系统建设,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目标。项目建设过程中,请技术支撑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加强技术指导,为开展全国公共交通数据库建设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绩效评价工作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