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北京市政府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近期,此条款将被纳入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7月24日举行,会上审议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该草案明确提出,北京要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北京大气首要污染源。目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520万辆。一项数据显示,北京空气中的85.9%一氧化碳、56.9%氮氧化物均来自机动车尾气,因此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迫在眉睫。
草案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更加细化: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鼓励环保驾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提倡驾驶员在停车3分钟以上时熄火发动机。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此草案首次出现“排污交易制度”字眼,明确提出北京逐步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制定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实施办法,建设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平台,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该草案对排污企业开出了惩治罚单,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机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污,可查封排污设施;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应急措施的,交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据中新社)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