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有4000多家,产业产值突破3000亿元。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节能减排项目有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仅限效益分享型项目,还要同时满足相关条件,企业应引起重视。
现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企业免税的具体情况吧。
免税相关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明确,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符合的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核算要求
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要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仅限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合同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