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要求垃圾治理行业从垃圾排放权、处理价格、投融资模式、财政补贴等方面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垃圾处理主体多元化。
垃圾处理行业吸纳社会资本,看似一个伪命题。垃圾是社会活动的副产品,人人产生垃圾,社会各方理应担负垃圾治理的责任,包括垃圾治理的费用。这本来就是垃圾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污染者负责原则,规定垃圾产生者负责垃圾治理。其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更是具体要求垃圾产生者缴纳垃圾处理费。
然而,由于垃圾处理的公益性、政府包揽垃圾治理的历史惯性及相关制度惰性,垃圾产生者负责原则长期被忽视,致使社会普遍认为垃圾处理是政府的事情,垃圾处理费应由财政承担,实际上财政支付就等同于全社会平均分摊,这就形成了社会不公等问题。导致垃圾处理供求分离和供求失衡,加大财政负担,助长责任分散效应(旁观者效应)、搭便车效应和邻避效应,降低了治理效率与效益,不利于垃圾源头减量和妥善处理。
解决上述问题,要正本清源,真正落实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垃圾产生者不仅应承担垃圾治理的相关费用,还应承担垃圾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垃圾处理与监督等责任。
一是建立市场导向型的垃圾处理服务供求双方直接交易关系,实现垃圾处理服务供给量与需求量均衡。目前,垃圾处理服务由政府组织、采购和分配,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由政府制定,垃圾处理服务需求者(垃圾产生者)与垃圾处理服务者完全分离,政府行政干预过多且难免失当,致使多地陷入垃圾治理经费不足和垃圾围城的困境。因此,要打破供求分离现状,建立市场导向型供求双方直接交易关系,让垃圾产生者自主选择垃圾处理服务者,让垃圾处理服务者自主规范、监督垃圾排放与收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行业竞争性。这是吸引社会资本和推动垃圾社会自治的关键和当务之急。
二是依据垃圾处理服务费确定垃圾排放费标准,实现垃圾处理服务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均衡。目前,排放费与处理费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独立确定,垃圾排放费虽然名义上叫垃圾处理费,实则与垃圾处理费并不相关。不仅两者的金额相差悬殊,而且,排放费不能随处理成本浮动,掩盖了排放费的真实用途,增大了财政负担。污染者负责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服务付费,这就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原则上,排放费应等同于处理服务费,排放费定价应等同于处理费定价。因此,我国急需打破排放费与处理费脱节的现象,要求缴纳排放费时同步支付处理服务费,实现专款专用和供求均衡。
三是建立基于供求过程优化组合的垃圾处理服务定价法,保障供求均衡和处理者的合理盈利。要整体考虑供给与需求,整体考虑垃圾处理链,综合考虑各种处理方式的作用,对供求过程组合进行优化分析,在优化组合基础上对处理链上各种处理方式合理定价。既保证满足社会需求,妥善处理垃圾,又充分发挥各种处理方式的作用;既不压制任何一种处理方式的作用,也不以损失任何一种方式的收益为代价去增大另一种方式的收益,真正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行业竞争性,降低处理服务费用,增大社会福利。
四是结合实际制定财政补贴标准。在测定垃圾处理服务价格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排放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兼顾排放者的支付意愿,确定排放费的征收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财政补贴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垃圾治理的公益性,确保排放费征收标准不超出排放者的承受能力,照顾特殊群体的基本利益。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动用财政补贴时,必须充分考虑财政承担能力,量力而行,不能过分增大社会平均负担。同时,还必须考虑财政补贴的公平性,避免导致社会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