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家化工企业将近2.5万吨化工废料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公司与个人处理,后者直接将废料倾倒至当地河流之中,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六家化工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4年12月,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六家企业赔付1.6亿元环境修复费用。
1.6亿元的判赔额度使该案成为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第一“天价”诉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胜诉亦打破了环境公益诉讼近年被冰封的局面,该案入选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竺效在2015年1月18日举行的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论坛上点评了该案。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继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纳入民事诉讼法以后,明确了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具体资格和条件。
竺效指出,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案件救济的“私益”,环境公益诉讼救济的是实体性的公共利益,意即“被损害的环境本身”,如环境本身的化学、物理、生物功能或其整体环境功能的退化。私益与公益的区分,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所拟明确的加害人的预防性责任、恢复性责任和赔偿性责任此三种责任方式的前提假设。
竺效点评,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判决抢在新《环保法》施行前显得“太仓促”,诸多实体问题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将原判全额支付1.6亿元,改判为被告先赔偿60%,剩余40%视一年后“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此举试图用司法判决的方式引导污染者积极地保护环境,但限行法律是否明确授权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此举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竺效认为,该案上述特征代表了“新旧法”衔接过程中的“临界案件”经常可能遇到的情况,对法律临界状态的适用规则,须进一步讨论完善,使司法裁判规则更具有合理性。
不过,竺效称,即使有上述情况,该案整体上可圈可点,若以满分一百分评判,可以的90分。比如,该案确定赔偿额度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计价法”量化了生态损害。根据环境保护部推荐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4.5条的规定,以六家企业所倾倒污水的虚拟治理成本为基数,按照4.5倍计算污染修复费用,得出赔偿额度1.6亿余元。
竺效进一步评析了新《环保法》,建议未来环境单行法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机关及其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