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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中外立法建设和防治实践纵横谈

   2015-01-19 固废观察 1790
核心提示: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经历了外来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环境危机,出现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对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和威胁。

前言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经历了外来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环境危机,出现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对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和威胁。面对危机,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等手段,进行土壤污染防治。

美国

美国的棕地治理因拉夫运河事件而起。1942年至1953年,美国胡克化学公司将2.18万吨化学废物填埋于纽约州拉夫运河中,在填埋后形成的土地上建造了皇家线上官网(中国)有限公司,周围也发展成为居民区。随着时间的流逝,掩埋于地下的化学废物逐渐渗入土壤,甚至形成毒气,不正常的现象随之而来:学生们经常生病,当地居民癌症的发病率与死亡率也显著增加。

最终,民众的质疑和媒体的曝光引爆了轰动全美的“拉夫运河事件”,一个更惊人的发现是,美国境内有成千上万个类似于拉夫运河的危险废物简易填埋场,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该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超级基金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对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场地,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基金资金来源于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常规拨款、从污染责任者追讨的修复和管理费用、罚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

为保障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政府1986年通过了《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进一步要求修复行动必须达到联邦乃至州政府的相关环境标准,必须低于《安全饮用水法》规定的污染物最高含量水平并达到《清洁水法》中的水质标准。根据法案,如果情况允许,环保署将直接选择永久性修复方法,而不是将废弃物直接填埋于填埋场。如果采用非永久性的处理方法,环保署有必要每5年进行一次场地检查以确认场地是否存在污染威胁。

2002年1月,美国再次修正《超级基金法》,严格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强调棕色地块的再开发与再利用须严格程序,必须进行包括土壤污染调查、治理修复计划与计划的执行、土地再利用等程序。同时,该法案还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信息管理以及公众参与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体系,让土壤污染及治理信息更加透明。

《超级基金法》首次提出了“棕色地块”这一概念。棕色地块一般位于城区升值空间大的区域,有许多废弃而需拆除的建筑以及需治理修复的土壤。棕色地块普遍产生于城镇化进程中,是经济重心转移或投资环境转换的结果,对环境与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超级基金法》在美国实施30余年,历经不断的调整和修正,总花费超过650亿美元。不过花费虽多,回报却更多。据统计,《超级基金》法颁布实施到2008年,共清理有害土壤、废物和沉积物一亿多立方米;清理垃圾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约12.9亿立方米,纳入到治理范围内的地下水污染场地达到997块,为数百万人提供了洁净的饮用水源;统计显示,通过棕地开发创造的就业岗位超过16万。

更重要的是,它还因严厉的连带环境责任制度,催生了一系列相关的环境管理政策,如“绿色信贷政策”“环境责任保险政策”等。这些政策对美国的环保、企业生产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国

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蓬勃的工业发展不仅带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英国政府曾在1990年《环境保护法》中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准备一个污染土壤的公众登记名册,然而由于会对财产带来不良影响,该规定并未得到切实执行。直至1995年英国《环境法》将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引入环境法规范后,英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才得以确立。该法规的制定最主要目的是解决历史遗留的污染土壤问题,着力于提高这些土壤的利用能力并降低其对公众带来损害的可能性,通过确定问题、评估风险、决定合力赔偿、评价成本和确定付费人等,追溯过去并防患未然。

英国环境、运输和区域部在2000年提交的报告中统计,英国有近30万公顷土壤受污染,污染物主要是原油、焦油、重金属和有机物等。近年来,随着未被污染的绿色地块急剧减少,英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开发商在增值空间大的城区污染地块上进行商业开发。

2002年3月,英国环境、运输和区域部发布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价研究成果,包括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要求,土地评价中的潜在污染物、土壤污染物的毒理学和人体摄人量估算,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模型(CLEA),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等一系列报告与标准,形成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技术规范》。

目前,英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而特殊场地如核辐射污染地块,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管。英国从1992年开始研究污染土壤对人体健康与水环境的影响,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并在2009年完善基于风险的污染地块管理框架体系。2005年,英国专家率先提出了污染地块可持续修复管理框架。

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奥运公园场址就位于伦敦东部的老工业基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严重。借奥运之机对土壤污染治理,不仅推动了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发展,还解决了贫困地区的就业问题。

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也需要对周边居民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英国北安普顿考比市的钢厂在1980年倒闭,之后的拆迁与治理花费了15年时间,然而由于防范意识较差,在土壤修复过程中引起第二次污染,周边敏感人群,尤其是孕妇,长期吸入大量含污染物的粉尘,导致19名畸形婴儿诞生,为此政府支付了巨额赔偿。

德国

德国工业化历史久远,企业经年累月合法或不合法的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使土壤污染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截至2002年,德国境内高达12.8万公顷土壤受污染,严重阻碍了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并增加了投资风险。德国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注重土壤保护立法,不仅对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做出规定,还强调土壤利用中的循环思想,认为土壤污染预防性条款与修复性规定同等重要。然而,为减少土壤污染,德国还对土地转型利用实行总量控制,重视土地重复使用。

目前德国环保部门与农业部门共在全国设立800多个监测点,根据土地用途对土壤进行监测,描述土壤的生物、物理、化学特性及有害物质含量,随时了解土壤特性变化,以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同时,对全国有污染嫌疑的土壤进行排查和风险评估,对重点污染土壤制定治理与技术修复方案并实施。政府还建立起污染土壤数据库,政府相关部门与建筑公司都可以使用这个数据库,以便进行动态管理。

在土壤修复上,德国秉承保护土壤特殊功能理念。根据这一理念,德国现有需要治理的土壤中,只有10%需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精密计算,德国设计了一套指标评估土壤风险:绿线以上,主要是预防土壤恶化;黄线以上,发出警告;红线以上,必须进行清理。具体治理上,主要采取措施有三:净化污染源,如把污染土壤挖出来处理;隔离封闭,如固封污染物,以免污染地下水或空气;保护与限制,如限制人群接近污染源等。通常情况下,三种措施会综合应用。

面对土壤修复的高额费用,德国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无主土地,先由政府垫钱修复,然后调查污染到底由谁造成,最终确定由谁来治理或付费。如果企业拒绝清除自己造成的污染,监管部门会开出罚单,交由法院执行。企业此时要么选择自己清理,要么接受当局指定的公司代为清理。如果污染企业无力治理,即使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仍要承担10%的费用。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污染场地治理,德国政府还会给予补贴。

荷兰

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早就土壤保护进行立法的国家之一,于1970年就着手起草了《土壤保护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了土壤可持续环境管理框架体系,完善了土壤环境管理的法律及相关标准,完成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土壤污染场地数据管理系统和土壤修复决策工具箱,为企业修复土壤提供技术支持。政府还设立了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目标值表示低于或处于这个水平的土壤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干预值表示超过这个水平的土壤,其具备的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经被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必须接受强制干预。荷兰所有受污染的土壤中,90%的土壤纳入了可持续管理。荷兰制定的土壤干预值实用性强,在欧洲影响极大,早期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的土壤治理都采用了荷兰干预值作为评估标准或者修复目标。

国土面积仅有4.5万平方公里的荷兰每年要花费4亿欧元用于近2000个污染场地的治理,其土壤污染修复技术也日趋成熟,目前主要分为原位修复和异位修复两大类。原位修复是指在不挖土、运土情况下,或采用直流电对重金属等污染物进行提取和处理,或采用交流电来加热土壤和地下水,增强土壤菌活力,使难溶污染物迅速溶解或汽化,或通过向被污染土壤内层注入强氧化剂,使有机污染物与强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水、二氧化碳等无毒无害物质,直接修复受污染的土壤。这些方法适用于建筑物下方、人口密集地、医院等敏感区域等特殊场所。

土壤异位修复是将受污染土壤挖出后转移至临时场所,用热处理、清洗、生物处理、固化处理和填埋等化学和物理方法进行治理,可应用到任何土壤类型。荷兰不提倡填埋处理,填埋处理只适用于处理成本高、技术上难以处理的土壤,而且还要征收每吨17欧元的税。因此,荷兰土壤修复更多的是采用热脱附、清洗等处理技术。

日本

日本曾是世界上重金属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治理,日本现已进入世界上环境污染防治最先进的国家之列。在污染健康损害的推动下,日本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在内的完善的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专门性的立法,包括《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1970)与《土壤污染对策法》(2002),以及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对策方针包括《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1986)、《与重金属有关的土壤污染调查对策方针》、《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1999)。另一部分是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外围立法,包括大气、水质等污染防治立法。

在土壤污染管理措施的立法方面,日本区分了农用地土壤污染和城市工厂迹地土壤污染两种情况,主要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和《土壤污染对策法》进行规制。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土壤污染的国家。这要追溯到1877年,日本枥木县发生了足尾铜矿山公害事件。采矿废水、废气、废渣大量倾入环境,使河流污染,山林荒秃,农田毁坏。1968年日本又发生了由慢性Cd中毒引起的骨痛病事件,于是农业用地的污染问题就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重视。

为了防止因土地污染而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1970年国会将“土壤污染”追加为《公害对策基本法》中的典型公害之一,并首次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并于1993年进行了最近的修订。该法侧重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预防,管理对象仅限于表层土壤。根据该法,将镉、铜、砷这三个元素指定为特定有害物质。此法以农用地为保护对象,对于依据此法指定为“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的地域”,国家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反应对策计划,在各个都道府县运用国家资金进行“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对策细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开发布。此后,日本又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标准和法律法规,有效地遏制了农用地的土壤污染。为了防止土壤污染扩散到城市,1986年颁布了《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

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1975年东京都江东区六价铬污染事件的发生,城市型土壤污染不断涌现,城市用地的土壤重金属等污染问题变得突出起来。资料显示,从1974年到2003年的29年间,累计查明的土壤污染物超出环境省《土壤污染相关的环境基准》设置的标准的事例已经达到了1458件,其中2003年已经查明的污染物超标事例达349件。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已经成为全社会的迫切要求。

为了弥补市区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缺陷,日本于1989年修改的《水质污浊法》增加了对特定地下渗透水的禁止性规定,防止地下水的污染。其后,日本受美国、德国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影响,开始考虑制定专门的土壤保全法,并最终于2002年制定了主要用于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该法于2003年由日本国会正式发布,2004年2月15日在日本全国实施,对日本产业界带来了显著的影响。

该法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目的,涵盖了土壤污染污染状况的评估制度、防止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措施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整体规划等内容。首先土地所有者对土壤污染治理由以前的被动转为之后的主动,而且形成了一条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保险、土壤污染治理的巨大产业,大量企业也都开始自愿采纳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也采用了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和追溯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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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

北欧国家丹麦是积极倡导绿色环保的先锋,民众普遍环保意识强,土壤保护也是丹麦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1971年,丹麦政府设立世界上第一个环境部,从那时起,丹麦一直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已建立了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规,为土壤保驾护航,并努力运用先进的科技,治理并修复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

丹麦四面环海,地表径流很少,地下水是丹麦最主要的淡水资源,丹麦居民的饮用水全部直接来自地下水。如果土壤资源遭到严重污染,蕴藏于土壤资源之下的地下水资源也会被破坏,这将动摇丹麦人的生存之本。在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丹麦不少土壤资源也遭到了破坏。丹麦高度重视土壤污染的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起,陆续制定相关的污染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2000年出台《土壤污染法》,并从2007年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土壤污染法》。

丹麦环境环保署土壤保护负责人迈克尔˙斯令尔(Michael Schillinger)告诉笔者,除《土壤污染法》外,丹麦还有其他一些法律也涉及关于土壤保护与污染治理的条款,比如《水资源管理计划》等。在农业生产中,农药在丹麦的销售和使用都必须经过政府部门许可,使用的种类和数量由政府部门制定标准,农民使用的农药各项指标只能在许可的范围之内,绝对不允许超标,以防止过度使用,污染土壤以及地下水。

为了深入细致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丹麦建立了一个土壤污染数据库,被收录的土壤分为两类:V1级别和V2级别。V1级别包括所有潜在的可能污染场地,比如以前的化工厂区、加油站地下储油罐等区域,V2级别为被证实的污染场地。环保部门对所有潜在污染场地进行初步调查与风险评估,并对重点土地进行详细调查。如果土地的污染物被证实超标,则被列为V2级别。

斯令尔说“根据2012年的数据,目前丹麦所有潜在的可能污染场地的总数为28000块,被证实污染场地为14000块,我们预计需要花费60至90年时间才能完成全部的治理修复工程。在被证实污染场地中,对地下水造成危害以及建有住宅、幼儿园的土地是优先重点治理对象,目前大约有7000块,我们正在对这些场地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治理与修复方案。”

丹麦土壤污染数据库的信息全部公开,丹麦公民及机构可以向环保部门查询土壤污染数据库。如果土地的所有者发现所拥有的土地属于V1级别,即可能被污染,可向政府请求对场地进行详细调查,政府在接收到请求后,必须在1年内展开调查。如果证实场地未受到污染,则从土壤污染数据库中删除。如果证实土地受到污染,则被列为V2级别。

此外,丹麦在全国上下还设立了数百个土壤监测点,对土壤进行长期实时监测,进行动态管理,随时了解土壤特性的变化信息,同时观察土壤发展趋势,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各个监测点全部联网到一个全国性的地理信息数据库(GIS),信息共享,环保部门、大学、研究机构都可以使用这个数据库。

土壤修复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丹麦严格执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污染者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全部费用。一方面给治理污染提供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对污染者产生震慑作用。如果一家企业拒绝清除自己对土壤造成的污染,监管部门将会根据法律给企业开出罚单,由法院强制执行。对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污染土地,土地所有者可向政府申请补贴,政府承担绝大部分的费用。

斯令尔告诉笔者,丹麦每年在土壤污染防治上花费大约是1.3亿欧元,其中58%来自政府,10%由石油企业承担,7%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25%全部来自私人资金。加油站的地下储油罐必须强制性购买土壤污染保险,如果储油罐发生泄漏,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土壤修复上,丹麦主要采用三种修复技术:物理修复、化学修复以及生物修复。斯令尔说“我们会根据每块土地的实际情况,从长远角度考虑有针对性地选取最新的修复技术。”为了更好地研究土壤修复技术,丹麦首都大区在2013年5月在哥本哈根以西12公里的Skovlunde地区特别购买了一块受污染的场地,用于建立土壤修复实验室,研究与测试新的土壤修复技术。

新加坡

新加坡的情况与欧美的情况有所不同,大多数工业是污染不太严重的轻工业,重新开发成住宅项目的用地并不罕见,也包括一些高档住宅区:如市区重建局将新加坡中部的武吉知马和山景一带的工业用地重新发展成为豪宅区。占了新加坡河区域很大一部分的罗伯森码头,以前曾经是仓储区,现在已经变成了亲水的住宅和酒店。裕廊集团也在将工业区一些老的地块重新开发,变成适应食品等新兴工业和知识经济要求的商业和生产设施……

总体而言,工商业用地的重新开发,对于开发商而言最重要的考量仍是经济上是否有利可图,因此一些地理位置较佳的闲置地块往往比较受欢迎。

地产咨询机构高力国际说,严格意义上的“棕色地块”重新开发多由政府实施。私人开发商通常较少参与这样的工业地块再开发,即便参与范围也比较有限,如一些由现在的户主集体出售的住宅地块。

新加坡的实马高岛因为对垃圾填埋场的重新处理而闻名于世。曾任新加坡环境及水源部部长的雅国2009年说,实马高垃圾填埋场打破了人们认为垃圾填埋场就应该臭烘烘、脏兮兮、最好远而避之的印象。

实马高岛由原本的两个小岛加上新建的隔离堤坝连接而成,总面积约350公顷(1公顷等于15亩),堤坝之内的海域再分割成10多个填埋区,可以填埋的垃圾总量约为6300万立方米,从1999年起分填埋区逐步投入使用,目前是新加坡唯一的填埋场。据估算,可以维持到2045年。

实马高垃圾填埋场总经理翁宗平说,填埋场的堤坝先以沙粒筑成,然后再在堤坝的两边斜坡覆盖一层2毫米厚的不透水的树胶膜,再覆以一层石块,以防止填埋场内的灰烬及不可燃的固体垃圾渗入海中。这里仅接收垃圾焚烧电厂的灰烬和不可燃烧的固体垃圾,并对这些填埋的物质进行检测,确保无害化。垃圾填埋场两层树胶保护膜之间的堤坝上还有一些钻井,以监测水质。并且,实马高岛周边栽种了大片红树林,既可美化环境,也因红树林对水质要求较高而可以作为监测环境的风向标。

实马高岛如今只有轻微的灰烬味道,是新加坡的休闲和环保教育基地。一般公众需要通过环境局及环保组织的活动,可以获得登岛的机会。每一批乘船来到岛上的参观者,环境局都派出项目的资深人员开设小讲座。公用事业局的人员还会邀请公众品尝由污水处理而成的瓶装纯净水。

中国

2014年4月17日中国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2014年12月17日中国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同日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公告》和《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主要数据成果的公告》,综合中国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的三份公报,中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十分严重,全国土壤污染超标率达16.1%,在工矿业废弃场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的同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更加令人担忧。

公告显示,中国耕地退化面积比例超过40%,七至十等的劣质耕地比例达到27.9%,耕地土壤点位污染超标率达到19.4%,耕地质量整体表现为“四成退化、三成劣质、二成污染”的“四三二”状态。全国土壤污染总体呈现出“老债新账、无机有机、场地耕地、土壤水体”等并存复合污染的严峻局面,因此从国家层面更加重视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尽快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建立健全有效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近几年中国十分重视相关立法和建标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2014年2月环保部发布《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5项标准,4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增加了土壤修复的内容,《土壤污染防治法》被列为全国人大第一类立法计划项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获环保部原则通过,5月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整治蓝皮书》,10月《土壤污染防治法》形成建议稿,11月环保部发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2015年1月15日,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在总体上尚处于初级阶段,但立法速度明显加快,在宏观政策层面支持土壤污染修复行业长远发展的大背景和大环境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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