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青海省的第一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
《条例》共7章76条,分别对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青海省是我国高原草地、林地、湿地的重要分布区,其生态功能在全国具有战略地位。长期以来,生态立省一直是青海省发展的基本思路。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在没有上位法可循的情况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自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条例》草案经过了半年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调整修改,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条例》指导思想明确、结构合理、内容完善,符合国家有关部署和青海省实际。
在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与会人员就《条例》草案中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机制、群众利益保障、构建生态文化、授权制定配套规定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形成《条例》。
《条例》是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自主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为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