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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已有“环保法”

   2015-01-16 人民政协报1900
核心提示: 由“禁约碑”可以看出中国古人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相关资料记载,战国末年,秦国的“环境法”已初具规模,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对此可以作证。

由“禁约碑”可以看出中国古人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相关资料记载,战国末年,秦国的“环境法”已初具规模,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对此可以作证。

古代中国的环境法问题,原本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云梦秦简的出土改变了这种局面,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

“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毋敢夜草为灰”这一条,对保护大气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少雾霾天气。

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中还有一条材料,也是颇为耐人寻味的:这条问答的意思是说,《秦律》规定,东方六国的人到秦国来,入秦时必须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官方的解释是:如果来人不处治马身上的寄生虫,虫子附着在车的衡轭或驾马的绳索上,就会被带到秦国来,所以必须用火来熏。这简直就是现代海关卫生检疫的雏形,环保的意图十分明显。

战国时期赵国著名思想家荀子,便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荀子》一书中第九篇《王制》里曾专门谈及为王之道:“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大概意思是,在草木开花结果的时候,不能砍伐山林,不能践踏和破

坏草木的生长。荀子将这种环保要求称为“圣王之制也”。

比荀子早约四百年的齐国上卿管仲也是位环保专家,他在任时倡导环保治国,称“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此话见于《管子˙地数》,说得比荀子更直接。

管仲在任时,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环保要求,提出过环保“四禁”概念。据《管子杂篇˙七臣七主》所记,其中“春禁”是:“无杀伐,无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春天不要杀伐,不开挖大丘陵,不焚烧大沼泽,不砍大树,不开凿大山,不放大火,不杀大臣,不征收谷赋。管仲这种环保观,不只提出了环保问题,还考虑到了民生。这种治国理念相当科学,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与此不无关系。

世界上最早的

“环保部”也在中国

从史书记载来看,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部”就诞生在中国。据清黄本骥编纂的《历代职官表》记载,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所管理的范围更大,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都是“虞”的职责。

舜在位时其国号称“有虞”,故史书称他为“有虞氏帝舜”。这个“虞”字到底怎么来的?或许与他所设的负责环保部“虞”有关。

《尚书˙尧典》中记录了舜任命伯益做“环保部长”的事。有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应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伯益这位“环保部长”做得相当称职。从史书记载和传说来看,伯益是嬴姓始祖,治水专家大禹的得力助手,他发明了打水井,以使人类饮用水源免受污染;他还是动物保护权威,即《汉书˙地理志》中所谓“伯益知禽兽”。另传,《山海经》也是伯益写的。

舜设立“环保部”一事,虽然并未被现代考古发现所证实,但“虞”作为环保机构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却是不争的史实。周代“环保部”编制更大,被进一步细化为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统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之是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此司即“虞部”,属于最大“中央部委”工部的下属机构。

古代违反“环保法”如何处罚

中国古代环保法令多以诏令、礼、律、禁令等形式下达。在古代,如果有不环保的行为或违反“环保法”的,都要受到处罚。西周时期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意思是,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

齐国的惩治条款比“伐崇令”更为严厉。《管子˙地数》中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即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

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早在殷商时期已出现。《韩非子˙内储说》有这样的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即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掉手。

进入封建社会后,历代对违反“环保法”者同样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处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即用鞭杖或竹板抽打屁股(臀)或背部50下;“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历代在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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