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重点排污单位将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接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线监控平台,实现用能计量和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在线采集。
办法要求,重点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计量器具,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将用能、排污计量基础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能和排污单位不得使用性能不符合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伪造检定证书,不得伪造或者损毁检定标记、封缄、防作弊装置。
能源供应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与传输标准,定期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传输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计量数据。用于在线采集的计量器具,出现用能、排污计量数据与相关标准不符合或者测量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要求用能和排污单位更换。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用能和排污单位未建立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台账的,重点用能单位不接受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的,计量服务单位提供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不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