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下午和12月16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出任审判长,二审开庭审理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案。12月30日下午,江苏省高院正式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判决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从判决当天起30日内,将1.6亿余元支付到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
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里程碑式的破局,也是贯彻新《环保法》以及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重要案例,是环境领域的第一天价民事赔偿。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
一是公益诉讼。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步履艰难,即使有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其在2013年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被拒绝受理。因而,诉讼主体合法性、如何提起诉讼等需要试点探索,更需要司法部门大力支持并受理。这个案件由泰州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泰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政府部门不干预,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样板。
二是科学评估。为更好地科学判案,江苏省法院专门成立了专家委员会,聘请省内25名知名的环保、法制等方面的专家。为科学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泰州市专门聘请了东南大学的教授,并当庭阐明了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的破坏。1.6亿余元的损害恢复费用,是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万元,以及根据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4.5倍系数得出的。
三是依法鉴定。面对环境案件的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等窘境,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资质的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主动承担相关职责,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迅速对污染损害进行科学鉴定, 明确削减倾倒危险废物中酸性物质对水体造成的损害需要花费人民币2541万元,正常处理倾倒危险废物中的废酸需要花费人民币3662万元。同时,江苏省环保厅对相关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了认可,使其成为法律的确凿证据。
四是司法联动。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省法院、检察、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制定了《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关于加强全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共同协作配合查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因而在公众举报、媒体曝光之后,地方相关部门立即蹲点调查、取证,锁定证据,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以往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打击,现在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增强了行政执行力。
五是“三审合一”。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将资源环境类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由行政庭设立的环保合议庭或专门的环保审判庭统一审理。2014年12月3日,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本案中,除环保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方的行政责任外,泰兴市法院还判决,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处有期徒刑2年~5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41万元;对两名海事人员存在的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还追究了6家化工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下一步,江苏省将积极推动环境司法的专门化试点,支持司法部门探索建立环境法庭等专业化机构和队伍,构建环境保护恢复性司法机制,探索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建立环境执法司法联动专家库,联合开展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环境司法保障等相关课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