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广东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作为南山区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受理标志着南山区检察院在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工作中迈出了强有力的一步。
经南山区检察院查明,深圳某木业公司于1993年3月在南山区西丽大磡村设立工厂,主要生产各种家具、木制装饰品及卫浴配件。该工厂位于石岩-铁岗-西丽水库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2014年4月及7月,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该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从事马桶盖喷漆生产项目。该工厂经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仍没有停止喷漆生产项目。
南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木业公司所设立的工厂的地点正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其从事喷漆时排放的气体会产生中苯、甲苯、二甲苯、TSP(总悬浮颗粒物)等有害物质污染大气,被告设立该工厂在选址上已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据此,南山区检察院作为起诉机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以拆除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据了解,本案是南山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对环境污染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首次尝试,也是该院积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关于“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迈出的第一步。本案的成功受理,既有利于克服环境保护领域相关行政部门在执法能力和手段上的不足,完善环境执法体系;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新途径,丰富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作途径,从而为推进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提供有益的经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