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华锐风电“麻烦”不断,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为你整理了2014年华锐风电所经历的官司潮、董事长离职潮。
2014 年1 月12 日,华锐风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 号)。因华锐风电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4 年2 月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诉讼案、北京诉讼案的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 54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 14 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 62 号民事裁定,海南诉讼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 1289 号民事裁定。(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于 2011年 10 月 18 日、2011 年 12 月 6 日、2012 年 2 月 4 日、2012 年 4 月 6 日、2013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 2011-048、临 2012-005、临 2012-007、临 2013-001)披露了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海南诉讼案”)、“北京诉讼案”:2011 年 10 月 2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 15524 号),苏州超导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
2014年2月,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II华锐Ol"、“II华锐02’’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2014 年7 月7 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长王原先生的书面辞职书,王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除公司董事以外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各子公司的其他职务。
2014年9月19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决定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评级展望由“稳定”下调为“负面”;同时将其发行的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
2014 年 9 月29 日,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能新能源的起诉在2014 年9 月25 日被受理,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 12.2326 亿元。
2014年10月9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号),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
华锐风电同时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 号),原告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公司 9200 万元人民币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原告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 16.86%的股份。
2014 年10 月8 日,华锐风电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 8559、8557、8558、8553、8552 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 8554、8555、8556 号,[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 8560、8561、8562、8563、8564 号)及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盖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沂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乐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东营河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宁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利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荣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寿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中电威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吉林通榆风电分公司等 13 家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以下统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2006 年至 2012 年,原告与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向公司购买风力发电机组。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已向原告交付了风力发电机组和相关备件等。截至目前,原告尚有质保金人民币 9.4263 亿元、验收款人民币 2.1881亿元,共计合同余款人民币 11.6144 亿元尚未支付。
原告分别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2014 年 4 月 1 日与公司签订了《风电发电机组供货合同之整改及后续退出质保事宜补充协议》及《风电发电机组供货合同之整改及后续退出质保事宜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原告以公司未按上述补充协议完成整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法院:
1.确认公司违约,原告无需再向公司支付质保金等合同其余款项共计人民币11.6144 亿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 0.9928 亿元;
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2月 5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 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 032377 号)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
1.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4)京仲案字第1889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关于(2014)京仲案字第1890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关于(2014)京仲案字第1891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关于(2014)京仲案字第189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提出的4宗仲裁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 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3)阜新申华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4)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合并简称“被申请人”)。
中国船舶12月29日晚间公告,2014年12月26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简称:中船澄西)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法院起诉*ST锐电(601558),中船澄西于当日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即该案已经海淀法院正式受理。本次诉讼涉案金额总计1.52亿元。
华锐风电1月8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当年利润2.7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证监会[微博]拟对华锐风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该公司部分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