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提出2015年底前,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等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从2016年起,试点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到2017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基本完成试点工作。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本省提出,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制定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政策,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平台,在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范围上开展试点,并适时全面推广。
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明确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排污单位不免除依法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污染减排的责任义务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环保责任。
试点污染物初定为“十二五”期间国家要求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种污染物,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增补其他污染物,并逐步向全省其他行业或领域拓展。
试点范围:在全省造纸、印染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支持企业形成“富余排污权”
本省提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核定排污权是试点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现有排污单位(包括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本省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并在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和指导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